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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私开信箱(筒),或者向信箱(筒)内塞投易燃、易爆或者腐蚀性等危险品以及其它杂物; (六)妨碍邮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七)非法检查、截留邮件或者拦截邮政运输工具; (八)在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门前、通道或者邮政设施周围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停放车辆,妨碍邮政工作正常进行; (九)利用邮政渠道进行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铁路、公路、航空等运输单位承运邮件时,应当确保邮件安全,保证邮件优先发运。 第二十三条 执行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的邮政车辆,需要通过禁行路线或者在禁止停车地段停车的,公安机关应当核发通行证。通行证按年度核发。 邮政运输车辆或邮政工作人员在运邮途中违章,有关部门应当记录违章行为后即放行,违章人员完成公务后,应主动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确因发生交通事故不能放行的,交通民警应迅速通知邮政部门协助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在楼房地面层或者大院出入口处设置收发室,指定接收邮件人员。两个以上单位同在一处的,应当设置联合收发室,并使用统一的收发章。 第四章 业务与市场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下列邮政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一)信函、明信片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包括速递文件业务); (二)机要文件和机要刊物寄递; (三)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等邮资凭证和集邮品的经营; (四)邮政编码的管理和邮政编码簿的印制发行; (五)国家规定由邮政企业统一经营的其他邮政业务。 第二十六条 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它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和销售现行通信使用的普通邮票。 第二十七条 经营集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邮政主管部门办理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八条 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和明信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监制证。 印制的信封和明信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国家禁止流通的邮票和集邮品; (二)出售伪造的邮票及其他邮资凭证; (三)低于或者高于面值销售现行普通邮票; (四)违反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提前出售邮票和集邮品; (五)销售未经监制印制的信封和明信片; (六)伪造、冒用、转让、转借、涂改监制证或者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邮政企业可以拒绝收寄: (一)违反禁寄、限寄规定的; (二)使用未经监制生产的信封和明信片的; (三)书写格式及邮政编码不正确的; (四)邮件封面印(写)有或者粘贴与邮件无关的文字以及其他物品的; (五)涂抹或者覆盖邮资凭证的; (六)使用伪造、仿印、剪割拼补和加工去污的邮资凭证的。 第五章 服务与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公布营业时间、经办业务、资费标准和禁、限寄递物品,在信箱(筒)上标明开取频次、时间及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时间和投递范围投递邮件;邮政企业受理用户交寄的包裹,应当执行验视制度,对领取给据邮件、兑取汇款的收件人、收款人以及代收人,应当查验有效证件。 第三十四条 由于邮政企业的责任,造成给据邮件的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或者汇款被冒领,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五条 发生邮发报刊丢失的,用户可以向邮政企业查询。属于邮政企业责任的,邮政企业应当在15日内予以补投或者赔偿。 第三十六条 对具备通邮条件的用户,邮政企业应当在用户办理邮件、报刊投递登记手续后30日内予以通邮。 尚不具备通邮条件的单位、住宅楼,经与邮政企业协商可以将邮件、报刊投递至用户指定的已通邮的邮件代收点,或者用户租用的邮政信箱。 第三十七条 农村、牧区的邮件,根据交通条件和邮件量的具体情况,一般投递到苏木乡镇或者嘎查村的固定地点,由邮政企业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签订邮件妥投协议书。 第三十八条 用户接收给据邮件时,应当点核无误后,在相关清单上盖章签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