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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
【颁布时间】 2002-02-07
【实施时间】 200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4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

[接上页]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核准登记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并可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民政等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民政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外国人违反本条例,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居民在本省进行宗教活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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