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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02-01
【实施时间】 2002-05-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84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批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的审批监督。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全省总预算草案及全省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级预算和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省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全省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省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省人民政府决算;撤销省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对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负责对预算草案的审查工作。
  
  审查预算草案、监督预算执行、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审查决算草案方面的具体工作以及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成立前的预算初步审查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
  
  第四条  全省总预算由省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省级预算由省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省级预算总收入包括当年省级预算收入、中央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省级预算总支出包括当年省级预算支出、对中央的上解支出、对下级补助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预算的审批监督应当遵循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编制,实行部门预算。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省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八条  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公民或者组织有权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编制省级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的编制应当坚持预算收入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原则和量入为出、支收平衡的原则;预算草案应当在财政年度开始前全部编制完毕。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报告或者通报预算草案的编制情况;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省级预算草案提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级预算编制的依据及有关说明;
  
  (二)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表。其中,重大的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预算收支,应当编列到项;
  
  (三)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类别表和重大建设项目表;
  
  (四)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支出表;
  
  (五)按类别划分的上级财政返还和对下级财政补助支出表;
  
  (六)各预算部门、单位的收支表;
  
  (七)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表;
  
  (八)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以及有关说明。
  
  第十一条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是否符合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二)预算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三)农业、教育、科技支出是否达到法定增长比例,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支出是否落实;
  
  (四)预备费和预算周转金是否按规定设置; 
  
  (五)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积极可靠、切实可行;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  预算草案初步审查时,可以邀请省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必要时也可以对有关问题组织专题调查。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在接到预算草案后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接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将预算草案修改的情况向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报告或者通报,并提交修改后的预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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