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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
【颁布时间】 2002-01-21
【实施时间】 1996-08-06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85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2修正)

[接上页]

  (二)涉及原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其改建实施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发包施工的;
  
  (三)未照规定报请备案的。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属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专业工程的,由县级以上工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关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经纪人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建设及工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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