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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黔府发[2001]5号
【颁布时间】 2001-01-31
【实施时间】 2001-01-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63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贵州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学生助学贷款的意见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学生助学贷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我省学生助学贷款的意见
  
  (省教育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财政厅2000年11月8日)

  
  为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教兴黔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现就我省学生助学贷款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两类。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的规定,国家助学贷款由同级财政贴息,适用于我省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及研究生(含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国家助学贷款以帮助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是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生学业的重要形式。
  
  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商业性贷款。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只能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对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财政不贴息。
  
  二、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均可办理助学贷款业务。
  
  三、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顺利进行,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组成全省助学贷款协调组。协调组主要负责协调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的关系,拟定助学贷款政策,提出全省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其中: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根据我省教育发展状况,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如何利用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筹措、拨付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经费,监督贴息经费使用情况;人民银行主要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审批有关办法,监督贷款执行情况。
  
  四、国家助学贷款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省教育厅设立全省助学贷款管理机构,作为全省助学贷款协调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其职责是,负责指导性计划,根据协调组确定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接收、审核省直属学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核准省直属学校贷款申请额度;统一管理省财政厅拨付的省直属院校贷款贴息经费,接受国内外教育捐款,扩大贴息资金来源;指导全省各地学生贷款管理机构工作。各地、州、市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属高等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
  
  五、各学校要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按期向学生贷款管理部门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根据学校学生贷款管理部门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经初审的学生贷款申请报送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按时拨付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及时统计并向上级学生贷款管理部门和有关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办理全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宜。
  
  六、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负责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审核各学校报送的学生个人贷款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按贷款条件审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具体负责贷款的发放和回收;有权根据贷款的回收情况决定是否发放新的国家助学贷款。
  
  七、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每年申请、经办银行每年审批的管理方式。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管理。
  
  八、经办银行负责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发放金额,其中:用于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九、对年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对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以及其他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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