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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1-12-27
【实施时间】 200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6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南京市邮政管理条例

[接上页]

  第三十二条  未领取《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或者未办理经营集邮票品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集邮票品经营活动的,由南京邮政局给予警告,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南京邮政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监制擅自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和明信片;
  
  (二)销售未经监制的通信使用的信封和明信片;
  
  (三)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发行带有“中国邮政”字样的明信片;
  
  (四)未经邮政企业委托,擅自经营现行通信使用普通邮票和以预订方式预售尚未发行的邮票。
  
  第三十四条  伪造或者冒用邮政名称、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日戳和邮政夹钳、邮政信报兜、邮袋等邮政专用品的,由南京邮政局没收有关物品,可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损毁、擅自拆除邮政信筒(箱)、邮亭、邮政报刊亭等邮政设施的,由南京邮政局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依法应当由工商行政、公安、市容、物价等部门处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南京邮政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邮政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妨碍邮政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信件包括信函和明信片。
  
  1、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书信;(2)各类文件;(3)各类单据、证件;(4)各类通知;(5)有价证券。
  
  2、明信片是指裸露寄递的卡片形式的信息载体。
  
  (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刊、资料;(2)具有通信内容的音像制品、计算机信息媒体等。
  
  (三)邮政设施:指邮政局(所)、邮亭、邮政报刊亭、邮政信筒(箱)和邮政信报箱。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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