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违反本条款规定,华侨投资企业有权拒绝,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为投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投诉人刁难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 华侨投资者及其企业、华侨投资者协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行政、民事纠纷时,可根据不得情况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协商或调解解决 (二)向投诉机构、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投诉; (三)申请行政复议; (四)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部门应依照法定的时限办理及作出答复。未规定时限的,应于30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依法办理华侨投资者的投资事宜,依法做好华侨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华侨投资的法律宣传、咨询、投诉受理和纠纷调解等工作,有义务对华侨投资权益的保护事宜要求有关部门作出答复。 第二十四条 公安部门对侵犯华侨投资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查处。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员,有关主管部门应责令停止侵害行为,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本条例规定内涉侨事项,应告知同级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对重大涉侨事件的处理,应事先告知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在四川省投资的外籍华人的投资权益参照本条例给予保护。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