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9]119号
【颁布时间】 2009-04-28
【实施时间】 2009-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9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乌鲁木齐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两高一资”(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消耗大)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中央确定的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目标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领导,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宏斌 副市长
  
  副组长:李占清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新友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秦 伟 乌鲁木齐县委常委、副县长
  
  关忠民 天山区副区长
  
  曹 斌 沙依巴克区副区长
  
  黄韶华 新市区副区长
  
  周 念 水磨沟区副区长
  
  朱英杰 头屯河区副区长
  
  程新建 米东区副区长
  
  李 媛 达坂城区副区长
  
  李春生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
  
  阿合买提江·阿合尼牙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刘家荣 新疆军区环保办文职副局长
  
  艾赛特·吾书尔 市经委副主任
  
  赵世英 市环保局副局长
  
  邓永明 市监察局副局长
  
  袁世俊 市司法局副局长
  
  肖建利 市工商局副局长
  
  阿尔斯兰·阿不都热依木 市安监局副局长
  
  恩 和 市水务局副局长
  
  哈布力·叶更巴义 市农牧局副局长
  
  曼孜兰·霍加阿不都拉 市国土局副局长
  
  张志烈 市执法局副局长
  
  徐 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纪检组长
  
  成秉钧 市发改委助理调研员
  
  陈 恒 新疆天山源水管理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
  
  邱劲松 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林紫荣 市规划院副院长
  
  领导小组职责: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定期、指导各区(县)开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三个督查组。
  
  (一)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赵世英兼任,副主任由邱劲松兼任,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办公室职责: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联系人:张 欣 联系电话:4606297
  
  (二)第一督察组。
  
  组 长:邓永明(兼)
  
  成 员:关忠民(兼)
  
  邱劲松(兼)
  
  浦庆伟 市环保局生态保护处处长
  
  万新平 市农牧局乡镇企业处处长
  
  王秀凤 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处处长
  
  许宝军 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
  
  (三)第二督察组。
  
  组 长:艾赛特·吾书尔(兼)
  
  成 员:宋向阳 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马仲举 市国土局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宋晓燕 乌昌发改委农业及地区发展处副处长
  
  汪德志 市经委工业行业规划与管理处科员
  
  (四)第三督察组。
  
  组 长:赵世英(兼)
  
  成 员:郑斯超 市环保局污染控制处处长
  
  王淑梅 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热依汉·克力木 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副处长
  
  李 剑 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科员
  
  三个督察组负责对全市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重点环境违法案件的督办工作。
  
  三、工作重点和范围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和范围是:
  
  (一)继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督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
  
  1.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重点对乌拉泊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排污口取缔情况和水磨河源头水源保护区污水治理情况及水源保护区护栏和标志牌、标志桩设置情况进行检查和完善。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设施的不完善,特别是保护区防护梯形建设、机动车限速等警示标志牌、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的一定要及时整改,对设施整改不到位、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的一律挂牌督办。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