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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区(县)开展专项行动适时进行检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督察组将组织力量督查全市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并重点检查各区(县)挂牌督办案件的查处和整改落实情况。 (三)总结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各区(县)按照专项行动的要求,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于11月1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区(县)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机构,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对专项行动实行目标管理。召开动员会议,认真落实工作经费,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集体联动,市民广泛参与,媒体共同合作的工作格局,建立环境违法行为联合查处机制,全面开展专项行动。 (二)重点明确。 各区(县)牵头,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对环境影响较大,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违法案件,采取挂牌督办的方式,明确完成时限、责任单位以及奖惩措施,切实将督办任务落到实处。 (三)责任追究。 市人民政府将加大对各区(县)专项行动的监督和检查,查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查处典型环境违法行为,对因查处不力或虚报、瞒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加强宣传。 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环境违法案件查处跟踪报道、环境违法单位曝光和专项行动进展公布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区(县)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开通12369环境热线电话,引导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专项行动。 (五)信息报送。 加强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各区(县)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全面、准确报送专项行动信息,每周四将本辖区专项行动阶段性进展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 (六)专项考核。 各区(县)专项行动完成情况将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年终目标考核结果挂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