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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工作依据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等。 2.政策文件: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08-2012年工作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中纪发[200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 [2008]2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水平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79号)等。 二、专项治理范围 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间领取规划许可的以划拨、出让、转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 三、专项治理主要内容 (一)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1.各地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和省建设厅、监察厅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对本地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具体条件、审批程序及管理措施作出明确规定,抓紧完善容积率管理的相关制度。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违反国家、省关于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清理。对清理出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发布谁纠正"的原则,提请或督促原发布机构予以纠正。 3.各级规划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制定和完善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 (二)加强对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1.对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的规划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是否严格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同一房地产项目(含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给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对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确定是否保持连续性和一致性。 2.对调整容积率指标、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进行检查。对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间领取规划许可的所有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重点对其中涉及提高容积率,以及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水源和河湖水系用地、绿化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住宅用地的房地产项目进行逐一清理检查。查清项目提高容积率、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是否有法定依据,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是否依法公开,是否有土地价款和配套规费流失等情况。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法处理。 (三)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完善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通过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等多种渠道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四、组织领导 省建设厅、监察厅成立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全省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组织部署、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根据专项治理工作需要,省建设厅、监察厅将适时组织调研督导组,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和督导。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五、进度安排 专项治理工作采取自查自纠与逐级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三个阶段展开: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4月至7月)。 各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于5月20日前上报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