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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来政办发[2009]82号
【颁布时间】 2009-04-28
【实施时间】 2009-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90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整顿和规范城区供水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宾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整顿与规范城区供水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来宾市整顿与规范城区供水管理实施方案

  
  我市城区生活用水共有市自来水厂、广西维都林场水厂、铁路水厂、冶炼厂水厂及广西投资集团来宾天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水厂(原电厂水厂)共五家企业同时供水,除市自来水厂外其余均为单位自备水源。各供水企业自成管网系统,且分属不同的主管部门,供水秩序较为混乱,城区供水行业管理比较困难,安全供水难以保障。为规范我市城市供水管理,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依据和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为依据,进一步规范我市供水行业管理,确保城市供水安全,有效遏制供水市场的混乱局面,保证供水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整顿供水市场准入秩序,规范供水许可制度。
  
  1.供水企业必须依法经过取水许可,办理《取水许可证》;并依法建立水源保护区,做好取水水源保护工作。
  
  2.供水企业必须依法经过卫生许可,办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卫生培训和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3.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工程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依法经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整顿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安全供水
  
  1.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供水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水水质及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供水企业的职工应当按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直接供水职工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
  
  2.供水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规定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并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将检测数据按规定上报;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整顿供水、用水秩序,规范供水市场管理
  
  供水企业必须依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供水。在市政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供水规模,不许扩建、新建、改建供水管网以增加供水用户。用水单位及个人用户应当向市政供水企业申请用水。今后新建、改建的房建工程在竣工验收时凡接用未合格自来水源的,一律不予竣工备案和核发房产证,直至整改为止。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整顿和规范供水管理工作,成立来宾市整顿和规范供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
  
  陈 维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谢大研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
  
  张洪烈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
  
  张洪程 市市政管理局局长
  
  黄晓蓓 市法制办主任
  
  何基敏 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主任
  
  朱贾莲 市水利局局长
  
  邓海明 市卫生局局长
  
  刘文新 市工商局局长
  
  杨 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牟 涛 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谭德先 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协调各部门之间的配合,解决整顿和规范供水市场管理工作过程的相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牟涛同志兼任。
  
  (二)加强监督检查
  
  切实加强对供水企业合法经营、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扰乱供水市场管理、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违规供水现象和安全隐患作为重点查处事项,落实责任,跟踪追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顺利进行。
  
  (三)落实加强责任追究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供水企业违法违规、扰乱供水市场管理行为的惩治力度。在产业政策、行业管理和消费引导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供水企业有法不依的行为。同时要不断加大对供水企业违法违规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甚至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有法不依、严重扰乱供水市场的行为的供水企业及其法人、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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