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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加挂湖南省煤炭工业局牌子)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九月二十四日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加挂湖南省煤炭工业局牌子)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04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部分省(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加挂煤炭工业局牌子的通知》(中编办字[2000]34号)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0]11号)精神,湖南煤炭工业管理局改组为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加挂“湖南省煤炭工业局”的牌子,既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直属机构,又是湖南省人民政府的工作机构,实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主的管理体制。煤矿安全监察业务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理为主;煤炭行业管理职能以省人民政府管理为主,从湖南煤炭工业的实际出发,作为过渡,在一定时期内继续管理部分省属煤炭企、事业单位,履行部分行政职能。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印发,即煤安司办字[2000]第10号文件(详细内容略)。在此基础上,对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加挂省煤炭工业局牌子(下同)后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职能调整 (一)下放的职能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将原承担的生产技术管理、机电运输管理、水文地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力资源与工资管理、资金计划管理、产品销售管理、科技教育管理以及企业结构调整和多种经营项目的管理职能下放给企业,均由企业自主进行管理,省煤炭工业局只负责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 (二)划出的职能 将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由行业管理改为归口省人事厅管理;将煤炭质量监督职能移交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环境保护职能移交省环境保护局。省煤炭工业局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煤炭工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编制全省煤炭工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发展我省煤炭工业的行业政策和行业管理规范、规章及相关的技术标准;研究提出我省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意见并指导实施。 (二)负责煤炭企、事业单位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初审并提出立项建议,进行设计审查、项目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 (三)负责对省属煤炭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管理直属煤炭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指导省属国有煤炭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负责管理和划拨国家对煤炭企业的财政亏损补贴;负责直属煤炭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决算审查。 (四)负责煤炭生产运行的协调、储量的管理、矿井报废和关停的审批;维护行业竞争秩序,依法整顿和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审批开办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颁发煤炭生产、经营许可证;规范和调控煤炭市场,协调运销计划的执行,归口管理煤炭铁路运输计划和电力用煤的分配、平衡。 (五)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我省煤炭工业体制改革的方案和政策、措施,促进煤炭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指导国有和国有控股煤炭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改革、改组、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煤炭企业兼并破产和转产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 (六)指导管理直属煤炭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工资总额、离退休审批、直属单位的省级养老保险统筹和职工劳动技能评定的有关工作。 (七)承担省煤炭开发基金的有关具体工作,负责开发基金的征收、管理,并提出安排使用建议计划。 (八)负责全省煤炭工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发展湖南煤炭进出口贸易,扩大对外开放。 (九)掌握和分析煤炭工业生产动态,汇集、分析和发布省内外煤炭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煤炭行业统计。 (十)按规定管理直属煤炭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十一)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