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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贵阳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临时困难,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构建生态文明城市,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和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黔民发〔2007〕38号)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且居住在本市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是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对本市因病、因灾等造成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一次性应急生活救助的措施。 因地震、水灾、旱灾、风雹灾等大面积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 (二)及时、适度和公开、公平、公正; (三)保障基本生活; (四)属地救助。 第五条 临时救助重点对以下几种对象给予救助: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的家庭、“三无”人员、五保对象;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贵阳市城市本地区低保标准、低于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70%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国家扶贫办提供的贫困线标准的农村低收入家庭; (四)贫困家庭的子女就读高中、职业中专经各种救助后,仍无力支付学费的,或参加全国统考被国家国民教育系列高等院校正式录取后,家庭无力负担其赴学校报到费用的;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需要给予临时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六条 临时救助申请条件和救助标准: (一)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50元--3000元适当救助; (二)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死亡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重残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救助;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500元--3000元适当救助;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家庭,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3000元以下适当救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导致家庭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困难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形式。 第八条 临时救助的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向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贵阳市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各区(市、县)民政局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贵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 5.贵阳市居民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导致需要临时救助具体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6.公安机关出具的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7.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8.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二)审核 1.村(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书后,应及时进行入户调查,并在社区(村)进行公示(3-5天); 2.经初审无异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村(居)委会在《贵阳市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