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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09]82号
【颁布时间】 2009-04-27
【实施时间】 2009-07-01
【法规编号】 391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实、社区查访,对符合条件的由主管领导签署审核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区(市、县)民政局审批。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将给予临时救助的家庭情况输入计算机。
  
  (三)审批
  
  1.区(市、县)民政局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区(市、县)民政局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特殊紧急情况,可简化程序,随报随批,事后补充相关材料,完善相关手续。
  
  3.因病、因灾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较大困难的,一次性救助金额超过3000元以上的,报贵阳市民政局批准。
  
  4.特殊情况,市民政局可以直接救助。
  
  第九条  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第十条  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临时救助资金由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纳入每年的部门预算,市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救助金使用额度编制预算,资金滚存使用;
  
  (二)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可根据情况作临时补充;
  
  (三)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金和物资等形式参与临时救助。
  
  第十一条  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当设立专账管理临时救助资金。市、区(市、县)临时救助资金每年3月31日前进入本级专账。
  
  (一)区(市、县)民政部门按月填报临时救助资金支出统计表;
  
  (二)从事临时救助管理和审批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对工作失职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区(市、县)民政部门发放,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
  
  各级民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困难救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主动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临时困难救助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救助对象不能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个人,追回冒领款物,并取消当事人当年申请临时生活救助资格。
  
  第十五条  从事临时救助管理和审批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事。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经办机构和人员,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后,各区(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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