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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细则依经济部水利署组织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署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本署署长综理署务,副署长襄理署务,并设下列各组、室、水利防灾中心、河川勘测队:一综合企划组。二水文技术组。三水源经营组。四河川海岸组。五保育事业组。六工程事务组。七水利行政组。八土地管理组。九资讯室。一○秘书室。一一人事室。一二会计室。一三政风室。一四水利防灾中心。一五河川勘测队。 第 4 条 综合企划组职掌如下: 一、水利、自来水、温泉与农田水利之政策、组织、制度、法律、施行细则与解释之拟订及发布等相关事项。 二、水利经济及知识型水利产业之推动。 三、水资源审议委员会及水资源协调会报幕僚作业事项。 四、水利人员教育、培训及年度出国计划之规划。 五、国际合作及交流事务。 六、水利业务宣导计划之推动执行及水资源知识之管理与出版。 七、水资源之永续发展。 八、水利技师及水利团体之指导事项。 九、中程施政计划之规划。 十、年度公共建设及社会发展计划之先期作业。 十一、会审国土、县市综合开发计划及区域计划。 十二、年度公共建设计划、重要施政及特定专案计划之管制考核与汇办。 十三、年度施政计划研拟、绩效检讨及年度施政成果汇编事项。 十四、水利科技计划之研拟、规划及推动。 第 5 条 水文技术组职掌如下: 一、地面水、地下水观测与近海水文计划之研拟及督导。 二、地面水、地下水与近海水文网站之建置及维护。 三、地面水、地下水与近海水文资讯之收集、分析、利用及相关法令之订定。 四、水文研究分析及审查。 五、地下水管理决策系统之建置及管理。 六、地下水管制相关法令之订定、修正及解释。 七、地层下陷防治方案之研拟、规划、推动及督导。 八、深层海水资源开发技术。 第 6 条 水源经营组职掌如下: 一、水资源纲领计划及区域水资源计划之研拟。 二、区域水资源调配与开发策略之企划与水资源规划作业督导及规范之研拟。 三、水资源开发计划与环评计划之提报及推动。 四、水资源开发计划之审核、督导及推动。 五、水资源工程技术规范之拟订。 六、水资源设施安全检查与维护、更新改善、水库浚渫及相关技术规范之拟订。 七、自来水工程计划之审核、督导及推动。 八、水资源作业基金之督导及管理。 九、水资源情势分析。 十、环境影响评估及非都市土地开发作业规定之用水计划审议。 十一、水资源调度之协调及用水纠纷之处理。 十二、水库蓄水范围之勘订公告及督导管理。 十三、水库蓄水建造物与周边设施之营运督导及管理。 十四、灌溉事业之督导及管理。 第 7 条 河川海岸组职掌如下:一河川治理、防洪与海岸防护之规划及相关规范之拟订。二河川、海岸及排水空间利用之规划。三河川防洪治理计划、海岸防护计划之推动及设计规范之拟订。四河海堤岁修与养护工程计划之研拟及推动。五河海堤及排水相关设施之安全检查。六排水治理计划之规划及治理、维护工程之推动及督导。七排水工程规划及设计规范之拟订。 第 8 条 保育事业组职掌如下: 一、水库集水区之治理保育、水源涵养及环境生态保育。 二、节约用水措施与省水事业之辅导及推动。 三、自来水承装业登记管理之相关业务。 四、温泉事业之推动及督导。 五、自来水事业之监管。 六、自来水水质水量保护区公告、禁止与限制事项之审议及督导。 七、自来水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回馈补偿之推动及督导。 八、自来水水价及离岛自来水差价之审议。 第 9 条 工程事务组职掌如下:一工程采购、订约、变更设计、验收与决算等工务之处理及督导。二工程履约争议之处理。三工程进度管控、工法研拟、工程纠纷处理、工资工率订定、施工规范建置、工程施工中评鉴及工程施工查核。 四施工品质管制督导、施工品质检验、工程材料检验、工务行政查核、内部品质稽核、厂商评鉴及实验室认证之推动与执行。 五环评申请案件之汇办、环境监测追踪考核、工程劳安、环保督导及工程材料管理。 六替代役之相关业务。 第 10 条 水利行政组职掌如下: 一、水利相关法规命令、行政规则与解释之审订及发布等相关事项。 二、水利相关诉愿、国家赔偿与契约相关案件之协助及汇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