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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9-15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92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内政部警政署台中港务警察局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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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局安全维护。
  
  二、辖内机动巡逻勤务执行、支援派遣与其他警卫事项。
  
  三、安检业务之规划、执行与督导事项。
  
  四、港口初期应变之处理与年度演习 (训) 之规划、执行与督导事项。
  
  五、两岸交流涉及警察事务之业务事项。
  
  六、检安侦测规划、执行与督导事项。
  
  七、大陆偷渡犯案件处理。
  
  八、进口货柜联合安全检查工作之规划、执行与督导事项。
  
  九、港区通行证制作、核发、注销及资料管理等事项。
  
  十、其他有关警察勤 (业) 务事项。
  
  第 16 条
  
  麦寮工业专用港警察队职掌如下:
  
  一、证照查验。
  
  二、港区内之安全维护。
  
  三、协助处理违反港务法令有关事项。
  
  四、其他有关警察勤 (业) 务执行事项。
  
  第 17 条
  
  各派出所职掌如下:
  
  一、执行辖区治安维护及协助灾难通报、抢救事项。
  
  二、协助处理违反港务法令有关事项。
  
  三、其他有关警察勤 (业) 务执行事项。
  
  第 18 条
  
  局长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单位及人员,其权责如下:
  
  一、施政及工作计划之决定、变更及考核事项。
  
  二、预算之审核、变更、追加之动支事项。
  
  三、上级重要命令之执行事项。
  
  四、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五、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事项。
  
  六、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七、所属人员之依法任免、调遣、奖惩事项。
  
  八、主持或参加各种重要会议事项。
  
  九、其他重要事务之决定或处理事项。
  
  第 19 条
  
  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其权责如下:
  
  一、襄助局长处理公务事项。
  
  二、局长差假时其职务代行 (理) 事项。
  
  三、业务之监督及指导事项。
  
  四、主持或参加各种会议事项。
  
  五、计划方案及重大决策之研议事项。
  
  六、局长交办事项。
  
  第 20 条
  
  各课、室、中心主管承局长、副局长之命,处理公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规划、督导、改进事项。
  
  二、所属人员执行职务之工作分配、监督、指导、审核事项。
  
  三、所属人员考核、迁调、奖惩之拟议事项。
  
  四、差假代理职务人员之指定事项。
  
  五、依照分层负责明细表之规定代行裁决事项。
  
  六、重要公文之拟办事项。
  
  七、局长、副局长交办事项。
  
  第 21 条
  
  队 (所) 长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监督、考核及勤务规划、指挥事项。
  
  二、队 (所) 务之推行及改进事项。
  
  三、所属员警之管理及教育训练事项。
  
  四、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五、所属员警考核、迁调、奖惩之拟议事项。
  
  六、其他有关上级交办事项。
  
  第 22 条
  
  副队 (所) 长权责如下:
  
  一、襄助队 (所) 长处理队 (所) 务事项。
  
  二、队 (所) 长差假时,其职务之代理事项。
  
  三、长官交办与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3 条
  
  督察员、课员、分队长、巡官、查验员、技佐、警务佐、办事员、小队长、巡佐、侦查员、警员、书记,承长官之命处理应办理事项。
  
  第 24 条
  
  局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由局长主持,以副局长、课、室、中心、队、所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其余由局长指定,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 25 条
  
  各业务单位得视业务需要召开检讨会,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 26 条
  
  本局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7 条
  
  本局文书处理、财务管理及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 28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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