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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前向选民发放选民证。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有一定的文化知识,能够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村民。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经选民一人一票直接提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提名大会,组织本村过半数的选民按照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职数,等额候选人提名表,当场公开监票、唱票、计票; (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提名会议,组织本组过半数的选民按照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职数,等额候选人提名表,汇总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并在过半数的村民代表监督下集中监票、唱票、计票。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名额应当分别多于应选名额一人,候选人名单按照被提名得票多少确定,并于选举日的三日前张榜公布。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选民对候选人直接进行差额选举。 第十六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大会集中进行投票选举。 选民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置若干投票站。每个投票站监票人及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第十七条 选举现场应当设领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选民凭选民证和委托投票证到领票处领取选票。 选民因文盲、残疾等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他人按照该选民意愿代为填写选票。 第十八条 选民因外出、生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参加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填写委托投票证,委托其他选民投票被委托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接受家庭成员以外选民的委托。 第十九条 选举大会投票前,应当核实参加选举的选民人数,本村选民过半数参加,选举始得进行。 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的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应当经过选举大会举手表决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投票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宣布选举有关规定,提出选票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民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一条 投票箱应当当众验箱,加贴封条。多余选票,予以销毁。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于当日内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当众开封,核对票数,并当众唱票、计票,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 每次选举所投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并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或者未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无效,应当重新投票。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法辨认的、不同职位填写同一姓名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为无效票;有效票、无效票累计总数为选民投票数。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及另选的其他选民必须获得选民所投票数的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二十四条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但已达到三人的,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的,由得票多的当选副主任主持工作;不设副主任的,由得票多的当选委员主持工作。对暂缺的主任应当在两个月内另行选举。 当选人数少于三人,不能组成村民委员会的,不足名额应当在两个月内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民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公布,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之日后的五日内召开。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二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调查,并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