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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9-08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92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加气站设置管理规则

[接上页]

  三加气站应于地界周围内,以钢筋水泥混凝土构筑高度二公尺以上,厚度二十五公分以上之防护墙,其转角处以长度、宽度各为三十五公分以上之加强柱连接。但出入口临接道路面及临接道路侧四公尺范围内,不在此限。
  
  四储气槽与防护墙应保持八公尺以上之距离,与出入口地界线应保持三公尺以上之距离。
  
  五加气机与防护墙及营业站屋应保持八公尺以上之距离,与出入口临接道路侧应保持三公尺以上之距离。
  
  六储气槽地面四周,除操作门外,应设高度一点八公尺以上之栏杆或网墙。
  
  七加气站上空不得有高压架空电线通过。
  
  八兼营加油站业务之加气站;其储气槽、加气机、气槽车卸气位置与储油槽、加油机、油罐车卸油位置二者间,应保持五公尺以上之安全距离。
  
  九兼营加油站业务者,加油站之营业站屋得与加气站营业站屋合并使用;其建筑物应与加气雨棚分开建造。
  
  第 12 条
  
  加气站应于明显处所标示营业主体、加气站站名、营业时间及售气价格,并应于下列场所设置警戒标志、安全作业指导标志及标线:
  
  一储气槽区设“严禁烟火”、加气区每座泵岛设“严禁烟火”、“熄火加气”及储气槽区操作门旁设“储气槽区非安全作业人员禁止进入”之警戒标志,并以红底白字标示金属板制作。
  
  二紧急遮断操作开关旁设“紧急遮断阀操作位置”、气槽车卸收区设“卸收作业程序”、明显位置设“安全工作守则”及“紧急应变措施”、各开关阀门应悬挂“开”及“关”及加气区每座加气泵岛设“加气前请将汽车引擎钥匙交给加气人员保管”之安全作业指导标志,并以白底红字标示金属板制作。
  
  三加气站出入口设方向标志,并于地面划白色箭头、气槽车卸收区划黄色方框及汽车加气位置划白色方框之标线。
  
  第 13 条
  
  加气站设施及其他营运配置应符合劳工安全卫生法令、劳动检查法令、消防法令、环境保护法令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 14 条
  
  申请设置经营加气站者,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应检具下列文件,向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申请筹建之核准:
  
  一申请书。
  
  二设站基地之土地所有权状影本或土地使用权同意书、土地登记簿誊本及地籍图誊本。
  
  三负责人身分证影本;其以公司法人或公司筹备处申请经营加气站业务者,并应检附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影本、经核符公司变更名称或所营事业登记预查申请表影本或公司设立登记预查名称申请表影本。
  
  四设站位置及附近状况图。
  
  五经建筑师核章之加气站平面配置图,包括加气站储气槽、过压释放管、压缩机、加气机及相关安全距离等。
  
  六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文件。
  
  前项申请设站用地属都市计划地区土地者,并应检具直辖市或县 (市) 政府核发设站用地同意作加气站使用之证明文件。
  
  第 15 条
  
  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受理前条申请案后,得会同有关机关会勘、审查,符合规定者,核准其筹建。
  
  第 16 条
  
  经核准筹建加气站者,应于核准次日起三年内完成各项营运设备,并检具下列文件送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审查:
  
  一建筑物使用执照影本。
  
  二加气站及其储气槽经劳动检查机构检查合格之证明文件。
  
  三消防安全设备经当地消防主管机关检查合格之证明文件。
  
  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对于前项完成建站送审之案件,应会同各该供气厂商依加气站加储气设施查验表检查加气站,审查合格后,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发加气站经营许可执照。
  
  申请人未于第一项期限内依规定申请核发经营许可执照,有不可归责于申请人之事由时,得检具相关证明文件,于期限届满前,向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申请延展,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六个月。
  
  申请人丧失原取得设站基地之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时,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得废止原筹建核准。
  
  第 17 条
  
  经营加气站业务者取得加气站经营许可执照后,应依有关法令办妥营业证照,并应于六个月内开始营业。但未能于规定期限内开始营业而有正当理由者,得于期限届满前,向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申请延展,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六个月。
  
  第 18 条
  
  加气站开始营业后,应依自动检查表实施下列自动检查:
  
  一每日自动检查。
  
  二一个月定期自动检查。
  
  三三个月定期自动检查。
  
  四一年定期自动检查。
  
  前项自动检查纪录应保存三年以上。
  
  第 19 条
  
  加气站业者应于每年二月底前将前条实施之一年定期自动检查之纪录表及报告送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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