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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7-23
【法规编号】 393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告物管理办法


  第 1 条
  
  为维护公共安全、城乡景观、交通秩序,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广告物管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 3 条
  
  本办法所称广告物,其种类如下:
  
  一张贴广告:指张挂、黏贴、粉刷、喷漆之各种告示、传单、海报等广告。
  
  二招牌广告:指固着于建筑物墙面上之市招等广告。
  
  三树立广告:指树立或设置之广告牌 (塔) 、电脑显示板、电视墙、彩坊、牌楼、电动灯光、旗帜及非属飞航管制区内之气球等广告。
  
  四游动广告:指于车、船或航空器等交通工具设置之广告。
  
  第 4 条
  
  广告物之管理,其主管机关如下:
  
  一张贴广告:环境保护主管机关。
  
  二招牌广告:主管建筑机关。
  
  三树立广告:主管建筑机关。
  
  四游动广告:交通主管机关。
  
  前项主管机关为执行本办法之管理事务,必要时得洽请警察机关或消防机关派员到场配合办理。
  
  第 5 条
  
  为美化市容、维护都市景观及公共安全,直辖市、县 (市) 政府应配合当地景观及文化特色,于都市计划及其相关法令中规范广告物形式、材料及设置规格、位置,并得订定更新计划,编列预算,奖助当地街道更新旧有广告物。
  
  第 6 条
  
  广告物依法须申请该管主管机关许可,而其内容应先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者,应依规定将其内容先送请该管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审查核准。
  
  第 7 条
  
  广告物之文字图画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法令规定者。
  
  二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
  
  第 8 条
  
  下列处所不得设置广告物:
  
  一高冈处所或公园、绿地、名胜、古迹等内部处所。但经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妨碍公共安全或交通安全处所。
  
  三妨碍市容、风景或观瞻处所。
  
  四妨碍都市计划或建筑工程认为不适当之处所。
  
  五公路两侧禁建限建范围内不得设置之处所。
  
  六其他法令禁止设置之处所。
  
  第 9 条
  
  广告物之设置人或申请人对广告物应负安全维护及整洁之责任。未善尽安全维护责任,肇致危险或伤害他人时,应视情形依法负其责任。
  
  第 10 条
  
  张贴广告除有关公职人员选举宣传或公定宣导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外,应于政府核准之广告张贴处所内张贴。
  
  第 11 条
  
  招牌广告及树立广告之设置应备具申请书,检同设计图说、设置处所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与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及许可证费向直辖市、县 (市) 主管建筑机关申请许可。
  
  前项招牌广告及树立广告之广告牌 (塔) 、电脑显示板、电视墙、彩坊、牌楼、电动灯光属建筑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六款之杂项工作物,其规模达下列标准者,应依建筑法规定申请杂项执照:
  
  一正面式招牌广告纵长超过一点五公尺者。
  
  二侧悬式招牌广告纵长超过六公尺者。
  
  三树立广告高度超过六公尺者。
  
  四树立广告设置于屋顶高度超过三公尺者。
  
  第 12 条
  
  依前条规定免申请杂项执照之招牌广告及树立广告,其申请许可之审查业务,直辖市、县 (市) 主管建筑机关得委讬民间专业团体协助审查。民间专业团体依前项规定受讬办理招牌广告及树立广告协助审查业务,应将审查结果送当地主管建筑机关,合格者并由该管主管建筑机关发给许可。
  
  第 13 条
  
  侧悬式招牌广告突出建筑物墙面不得逾一点四公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位于车道上方者,自下端计量至地面净距离应在四点六公尺以上。
  
  二前款以外者,自下端计量至地面净距离应在三公尺以上。但位于退缩骑楼上方者,并应符合当地骑楼净高之规定。
  
  正面式招牌广告突出建筑物墙面不得逾三十公分。
  
  前二项规定于都市计划及其相关法令已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 14 条
  
  招牌广告、树立广告许可之有效期限为五年,期满自行拆除。如有继续使用必要者,应于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直辖市、县 (市) 主管建筑机关重新申请许可。
  
  第 15 条
  
  招牌广告、树立广告未经直辖市、县 (市) 主管建筑机关许可,不得擅自变更规格、形式、材料或迁移地点。
  
  第 16 条
  
  招牌广告、树立广告之设置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堵塞建筑技术规则规定设置之各种开口或必要之通风、采光设施。
  
  二违反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有关消防安全设备之规定。
  
  第 17 条
  
  (删除)
  
  第 18 条
  
  气球广告物在屋顶升放,球体应标示易于辨认之色彩,夜间须于系绳顶端开亮红色警告灯。
  
  第 19 条
  
  游动广告之设置,应备具申请书,检同有关证明文件及许可证费,向直辖市、县 (市) 交通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其有效期限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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