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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准则依专利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八十条第三项、第一百零八条准用第八十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项准用第八十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发明专利各项申请费如下: 一、申请发明专利,每件新台币三千五百元。 二、申请提早公开发明专利申请案,每件新台币一千元。 三、申请实体审查,专利说明书及图式合计在五十页以下者,每件新台币八千元;超过五十页者,每五十页加收新台币五百元;其不足五十页者,以五十页计。 四、申请改请为发明专利,每件新台币三千五百元。 五、申请再审查,专利说明书及图式合计在五十页以下者,每件新台币八千元;超过五十页者,每五十页加收新台币五百元;其不足五十页者,以五十页计。 六、申请举发,每件新台币一万元。 七、申请分割,每件新台币三千五百元。 八、申请延长专利权,每件新台币九千元。 九、申请更正说明书或图式,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十、申请特许实施专利权,每件新台币十万元。 十一、申请废止特许实施专利权,每件新台币十万元。 十二、申请举发案补充、修正理由、证据,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十三、申请变更说明书或图式以外之事项,每件新台币三百元;其同时申请变更二项以上者,亦同。但同时为第九款之申请或为前款之申请者,仅依各该款之规定收费。 发明专利申请案所检附之说明书首页及摘要同时附有英文翻译者,前项第一款申请费减收新台币八百元。但依本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先提出之外文本为英文本者,不适用之。 第 3 条 新型专利各项申请费如下: 一、申请新型专利,每件新台币三千元。 二、申请改请为新型专利,每件新台币三千元。 三、申请举发,每件新台币九千元。 四、申请分割,每件新台币三千元。 五、申请新型专利技术报告,每件新台币五千元。 六、申请更正说明书或图式,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七、申请举发案补充、修正理由、证据,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八、申请变更说明书或图式以外之事项,每件新台币三百元;同时申请变更二项以上者,亦同。但同时为第六款之申请或为前款之申请者,仅依各该款之规定收费。 第 4 条 新式样专利各项申请费如下: 一、申请新式样专利,每件新台币三千元。 二、申请联合新式样专利,每件新台币三千元。 三、申请改请为新式样专利,每件新台币三千元。 四、申请再审查,每件新台币三千五百元。 五、申请举发,每件新台币八千元。 六、申请分割,每件新台币三千元。 七、申请更正图说,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八、申请举发案补充、修正理由、证据,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九、申请变更图说以外之事项,每件新台币三百元;其同时申请变更二项以上者,亦同。但同时为第七款之申请或为前款之申请者,仅依各该款之规定收费。 第 5 条 其他各项申请费如下: 一、申请专利申请权让与或继承登记,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二、申请专利权让与或继承登记,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三、申请专利权授权实施登记,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四、申请专利权质权设定登记,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五、申请专利权质权消灭登记,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六、申请专利权质权其他变更登记事项,每件新台币三百元。 七、申请专利权信讬登记,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八、申请专利权信讬涂销登记,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九、申请专利权信讬归属登记,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十、申请专利权信讬其他变更登记事项,每件新台币三百元。 十一、申请发给证明书件,每件新台币一千元。 十二、申请面询,每件每次新台币一千元。 十三、申请实施勘验,每件每次新台币五千元。 第 6 条 证书费每件新台币一千元。 前项证书之补发或换发,每件新台币六百元。 第 7 条 经核准之专利,每件每年专利年费如下: 一、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二、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台币五千元。 三、第七年至第九年,每年新台币九千元。 四、第十年以上,每年新台币一万八千元。 核准延长之发明专利权,于延长期间仍应依前项规定缴纳年费;核准延展之专利权,每件每年应缴年费新台币五千元。 专利权有抛弃或被撤销之情事者,已预缴之专利年费,得申请退还。 第一项年费之金额,于缴纳时如有调整,应依调整后所定之数额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