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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0. 明确加强班子建设的目标。要充分认识加强班子建设是加强法院基层建设的关键。到2002年力求做到:班子成员政治、业务素质高,改革创新意识强,表率作用发挥好,公正司法、作风正派、廉洁自律;班子整体团结、务实、高效,具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号召力。 11. 加大对班子的考察和管理。高级法院要积极主动深入基层对班子和拟进入班子的人员进行考察,注意班子的整体结构,把好班子进人关,特别是确保“一把手”政治坚定,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理论、政策、业务、领导水平高。 12. 进一步加强班子的理论学习和民主作风建设。要严格落实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政治理论和新知识、新观念的学习;健全议事制度,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充分发挥班子的集体智慧和整体效能。 13. 加大对后备领导干部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力度。注意选派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年轻干部到基层任职锻炼;加大对年轻、优秀人才的选任力度,2001年底前,基层法院领导班子中应配备一名符合条件的年轻干部。 (三)加强基层法院队伍建设 14. 明确队伍建设的目标。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队伍建设对做好法院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不断加大基层法院队伍建设的力度,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教育,力争使干警队伍的整体素质达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公正执法、廉洁自律、无私奉献。 15. 认真实施中层领导干部的竞争上岗、试任、任期和交流制度。对新设置和空缺的中层领导岗位,原则上实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按照高级法院《关于部分中层领导职务竞争上岗的实施意见》(京高法发〔2000〕48号)规定的任职资格和程序,对中层领导干部进行选任、考核、交流和任免,培养和选拔优秀人才。 16. 加强人民法庭庭长的培养和锻炼。2000年底前,有关基层法院要对所辖人民法庭的庭长进行全面考察并作必要调整,选派优秀人员到人民法庭任职;人民法庭庭长的任用和交流应报高级法院备案。 17. 严格人员调入、录用制度。禁止超编制、超计划进人。坚持“凡进必考”原则,严把进人关。高级法院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有计划地从社会上符合法官法规定条件的人员中公开招考、择优录用法官;公开招考的人员和新录用的法律院校大学毕业生,由高级法院统一组织考试、录用和培训;各基层法院调入、录用人员应报高级法院审核批准。 18. 探索对书记员和司法警察适用聘任制的改革。2000年底前,高级法院要统一组织好书记员和司法警察聘任制的试点工作,2001年在全市法院推行;高级法院和有关基层法院要积极总结书记员和司法警察管理工作中的经验。 19. 落实人员调整和清退制度。2000年底前,各基层法院要在完成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的基础上,对现有审判人员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对不适合做法院工作的人员要按照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清退不适合法院工作的人员的通知》和高级法院有关规定的要求,按期完成清退工作。 20.注意改善人员学历层次。2002年底前要努力实现:45岁以下干警中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城区法院达到60%以上,远郊区、县法院达到30%以上;其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城区法院达到10%以上,远郊区、县法院达到5%以上;各基层法院均有符合要求的专家型法官和复合型法院人才。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可结合实际,参照上述指标自行确定。 21.加强对干警的培训。要加强岗位培训,特别注重对干警能力的培养;全市法院每3年对干警进行时间不少于1个月的轮训,每5年对干警进行一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考核;建立新任法官等岗位培训制度;2000年底前,全市法院要进行首次干警的任职资格考试和考核。 (四)加强基层法院业务建设 22. 明确加强业务建设的目标。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各项审判工作,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公正司法意识,正确处理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高效。 23. 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法院贯彻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意见》(京高法发〔2000〕219号)。要按照高级法院的部署和要求做好“三个分立”、审判流程管理、审判组织形式、审判方式和裁判文书等各项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基层法院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