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4. 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要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特别要在程序公正上狠下功夫,全面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25. 着力解决超审限问题。要严格执行高级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京高法发〔1999〕365号),严格掌握案件报延审的条件;2000年底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院审限管理的办法,建立审限警示和通报等制度;对超审限案件,院、庭长应挂牌督办;2000年底前,要彻底清理历史遗留案件;2001年力争实现收结案良性循环,基本解决超审限问题。 26. 强化审判监督工作。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案件,拟维持原判的,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报告上级法院;对二审改判和再审改判案件,要积极探索实行有效监督的方式。 27. 加强案件评查。各基层法院要在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的同时,加大对案件质量的评查,建立、健全案件质量和效率的检查制度;2000年底前,各基层法院要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开展审判质量检查的通知》规定的审判质量指标体系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科学的案件质量检验和评估体系。 28. 加强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高级法院要加强指导的针对性和准确性,要切实研究、解决基层法院审判和执行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组织多种形式的业务研讨活动,对执法中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问题,及时制定规范性文件,统一执法尺度;高级法院要注意运用典型案例指导基层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 (五)加强基层法院纪律作风建设 29. 明确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的目标。继续开展好“双先”评选活动,强化干警文明执法、廉洁办案和热情服务意识,树立首都法院和首都法官的良好形象。 30.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要性的认识,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并结合本院实际,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方法;要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所规定的领导应承担的各项责任;对因严重官僚主义、用人失察、疏于管理而导致发生干警违法违纪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所在基层法院的院长要到高级法院检讨责任。 31. 认真执行最高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底前,各基层法院要对干警的配偶、子女及父母的从业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在此基础上,对本院具有“回避规定”情形的人员建立回避档案;对于违反“回避规定”审理的案件,一经查实均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再审。 32. 认真执行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要“防线前移”,注意将贯彻“两个办法”与办案中的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办案中违法违纪情况的检查;要切实做到围绕案件找问题、围绕问题找原因、围绕原因追责任,特别要在找原因上狠下功夫;要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力度,特别是对重大案件,高级法院要挂牌督办或派人直接查办;各基层法院要积极探索实行纪检监察部门与审判监督部门互相配合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的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摸索贯彻“两个办法”新的、行之有效的方法;2000年底前,全市法院要集中开展关于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专项整治教育活动。 33. 加强基层法院的纪检监察机构。要配足、配强纪检监察人员,并注意将政治强、有审判实践经验的人员充实到纪检监察部门,确保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 (六)加强基层法院物质装备建设 34. 高度重视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物质装备建设。各基层法院党组要把物质装备建设提上议事日程,加大投入;高级法院要尽力支持基层法院的物质装备建设工作。 35. 明确物质装备建设的重点。要根据审判工作的要求,抓紧对审判法庭的新建、改造和扩建,特别注重智能化办公设施的配备,努力实现审判法庭的配备基本符合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 36. 不断提高基层工作的科技含量。2000年底前,各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干警应掌握计算机使用技术,45岁以下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应在本职工作中熟练运用计算机;2001年底前,各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全部实现计算机联网,全面实现计算机在审判管理,庭审记录,裁判文书制作,法院人事、档案管理,司法统计,信息处理等方面的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