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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其所辖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各区、县法院,本院有关庭、室: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经2000年6月1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院,并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在适用中遇到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有关业务庭。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2000年6月1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为在民事诉讼中正确认定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撤销、歇业以及被注销以后的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的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确定的一般原则 (一)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被依法撤销、被核准歇业或被视为歇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法院在审理中应当以该企业合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为诉讼当事人。 (二)企业法人未按照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法院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的清算责任人为诉讼当事人。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对终止后的企业法人确定清算责任人,法院应当区分公司法人(系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同)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不同形态分别确定清算责任人,并在清算责任人范围内确定诉讼当事人。 1.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公司登记确定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9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2.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股东大会确定的股东。如股东大会未确定清算股东的,清算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代表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91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 3.企业为非公司的国有企业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工商登记确定的上级主管单位。[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10条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主办单位、投资人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 4.企业为非公司的集体企业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工商登记确定的开办单位。[依据同上] 5.企业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工商登记确定的出资人。[依据同上] 6.企业为法人型联营企业的,其清算责任人为工商登记确定的联营投资各方。[依据同上] 7.企业为其他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工商登记确定的出资人。[依据同上] (四)企业法人终止后有5个以上清算责任人(不包含本数),法院在审理中可以将主要股东或出资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全体清算责任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五)企业存有多个清算责任人,各清算责任人对原企业均负有清算义务。部分清算责任人消亡,不影响目前存在的清算责任人承担清算义务。在有其他清算责任人存在的情况下,对于已经消亡的清算责任人,法院一般不再追加其清算责任人(即对已经消亡的清算责任人负有清算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参加诉讼。 二、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确定问题 (一)原则。 吊销营业执照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对企业法人违反法律或法规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终止,在民事诉讼中也不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当变更该企业的清算组织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如未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应当变更企业的清算责任人为诉讼当事人。 (二)对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义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或确定清算责任人,并以清算组织或清算责任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经其清算组织或清算责任人申请,法院应当变更清算组织或清算责任人为诉讼当事人继续审理。清算组织或清算责任人不申请的,裁定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