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对一票否决可以提出建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一条 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考核,没有达到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地区或单位,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主管部门给予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可以提出一票否决建议: (一)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本地区或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因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发生重、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的; (三)因管理松弛,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又不认真查处的; (四)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五)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单位职工中违法犯罪情况严重的; (六)发生重大案件或恶性案件,有意隐瞒或弄虚作假的; (七)对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中负伤的公民不予及时抢救治疗的; (八)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三条 对否决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否决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否决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在接到提出申诉的一个月内进行复查,作出是否变更否决的决定,并答复要求复查的单位或个人。复查期内否决决定暂不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