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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组织领导 全市的专项整治行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市人口计生委牵头组织,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天津海关、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天津检验检疫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参加的天津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附件2),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 四、部门职责 (一)人口计生部门负责: 1.牵头负责起草行动方案,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建立信息沟通和协调通报制度,掌握各部门工作进展;协调并负责向同级政府及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汇报工作进度和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定期公布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果和典型案件查处情况;组织各部门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规范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科普宣传活动。 2.负责清理整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促排卵药品的行为;查处将国家免费供应的避孕药具有偿销售的行为;研究计划生育药械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3.市人口计生委牵头组织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对涉及进口计划生育药械认证违法行为的联合执法行动。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1.严格计划生育药械市场生产经营销售许可。全面调查生产经营者的资格,摸清底数。 2.查处无《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擅自生产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 3.查处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 4.查处药品生产企业违法生产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组织生产的行为。 5.查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产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的行为,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6.开展计划生育药械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 7.查处药品经营企业违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的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经营销售的行为。 8.查处违法经营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的行为。 9.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 10.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允许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 11.配合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 12.研究计划生育药械生产经营违法问题,提出完善法律法规的政策性建议。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1.查处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强制性认证的橡胶避孕套产品出厂的违法行为,以及伪造或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2.加大对强制性认证的橡胶避孕套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将我市橡胶避孕套产品获证生产企业纳入天津市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系统。 3.积极配合公安、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依法打击生产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等犯罪行为。 (四)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工商管理部门配合: 1.查处擅自进出口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产品的违法行为。 2.查处伪造或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进出口的违法行为。 3.积极配合质监、公安、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依法打击和查处擅自生产、销售计划生育药械等犯罪行为。 (五)卫生部门负责,人口计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 1.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 2.清理整顿医疗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的行为。 3.研究医疗机构中计划生育药械使用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六)工商部门负责,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人口计生部门配合: 1.严格计划生育药械市场经营主体准入。全面调查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摸清底数。 2.加大广告监管和查处工作力度。查处虚假违法的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查处违法成人"性用品"广告。 3.查处无照生产、销售成人"性用品"的违法行为。 4.重点打击伪造或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七)海关负责: 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计划生育药械、成人"性用品"进出境加强监管,查处相关走私违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