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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会同地方主管部门商定重点监控商品的范围,并加大对重点商品监管力度,调查了解专项整治相关商品进出口情况。 3.研究提出涉及计划生育药械、成人"性用品"进出境管理的政策性建议。 (八)公安部门负责,人口计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质监部门、检验检疫部门、卫生部门、工商部门配合: 1.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等犯罪行为。 2.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时间安排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全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于2009年集中开展,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部署阶段(2009年4月)。制定印发《天津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各区县、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对本地区、本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和部署。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成立本区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二)自查整治阶段(2009年4月至2009年9月)。各区县、各有关部门按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开展整治工作,要在摸清本地区、本系统情况和底数、认真自查的基础上,对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整治。 2009年4月底前,各区县要将落实天津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组织机构建设情况、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报市计划生育药械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2009年5月起,各区县、相关部门汇总当月本地区、本系统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并填写天津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报表(附件3)和天津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执法监督月报表(附件4),于当月25日前报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各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要同时报送各相应的国务院主管部门。 2009年9月30日前,各区县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告送至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总结阶段(2009年9月至2009年10月)。市人口计生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天津海关、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天津检验检疫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八部门将组成若干督查评估组,按照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对各区县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重点督查评估。 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对全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由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全国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按照《全国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各项工作,迎接国家督察组对我市开展专项整治情况的督查。 六、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计划生育药械的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抓好这项工作,是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合力。要围绕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根据每个阶段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将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区县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每阶段召开一次协调会,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两月召开一次联系会,沟通信息、推进工作,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要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较差的地区进行通报。 (二)突出重点,严肃执法。各区县要按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地抓好关键环节。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大案要案做到案件调查清楚,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各区县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治中发现的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查处结果。 (三)标本兼治,健全机制。要按照整顿和规范相结合、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实现对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要通过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积极探索和完善对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市场监管的有效工作模式和方法,从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