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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0]73号
【颁布时间】 2000-03-14
【实施时间】 2000-03-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985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0年北京市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的通知

[接上页]

  不准领导干部用公款旅游和用公款配备个人住宅电脑。⒈不准接受下属单位或地方、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对领导干部本人和接待单位负直接接待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⒉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电脑支付上网费用。已经配备的要坚决纠正。
  
  各级法院领导干部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上述规定。最高法院为使中纪委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谋取非法利益的规定在法院落到实处,结合法院实际,再次提出:⒈法院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和近亲属代理案件提供便利,包括:不得介绍配偶、子女和近亲属担任案件代理人或辩护人,不得过问由配偶、子女、近亲属代理的案件,不得为由配偶、子女、近亲属代理的案件说情、疏通关系等。⒉法院各级领导干部要教育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近亲属,不得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活动,不得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影响代理案件、收受礼金、物品。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给予领导干部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二)开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要充分运用“三讲”教育的成功经验,认真对照《廉政准则》和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八条规定以及收入申报、礼品登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中纪委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及最高法院再次提出的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进行自查自纠。今年开展“三讲”教育的单位,要结合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把执行上述规定以及廉洁从政其他各项规定的情况,作为检查剖析的和群众评议的重要内容,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又不自查自纠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
  
  (三)进行摸底调查。4月底前,市高级法院要对全市法院现职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
  
  三、加大办案工作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要认真落实中纪委四次全会关于集中力量查办有影响的大案要案的要求,重点查办各级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利用审判权力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贪污、挪用公款,以及违反“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搞坐收坐支、截留、挪用、私分诉讼费、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案件。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挥信访主渠道作用。各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要亲自批阅重要信访件,及时发现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要进一步提高处理信访举报的实效和质量。继续贯彻落实市高级法院《关于及时处理群众署名检举、控告、申诉等信访件的几项规定》。每季度对信访情况进行一次分析,理清案件线索。有条件的法院还可以在建立举报奖励基金制度方面进行尝试。
  
  (二)建立纪检监察部门办案规范。要制定一套完整的、系列的办案规范,进一步规范从案件立案、调查核实事实、审理、审批、结案、立卷归档及受理申诉、复查复议等办案程序,对各个环节提出明确要求和具体标准,使办案工作更加规范。建立和完善案件审理制度,有条件的法院要设专人进行审理,不具备设专人的要坚持交叉审理,做到案案有审理。
  
  (三)加强纪检监察部门与审判业务部门的联系。纪检监察部门要善于通过对二审发回、改判、指令再审、再审改判的案件,及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要求追究责任的案件的审查,主动发现违法违纪线索;各业务庭应将二审、再审和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可能有违法违纪问题的线索,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办案。
  
  (四)狠抓有关制度的落实。要继续深化办案工作责任制,深入落实市高级法院《法院干警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报送制度》,坚持实行违法违纪案件挂帐督办制度,进一步加大高级法院对违法违纪案件的直查力度。加强案件管理,做好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法院“两个办法”、《实施细则》和《回避制度的规定
  
  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重点抓好市高级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落实,要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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