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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0]73号
【颁布时间】 2000-03-14
【实施时间】 2000-03-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985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0年北京市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的通知

[接上页]

  (一)上半年,各法院要深入开展“两个办法”的学习,全体审判人员对“两个办法”的主要内容要做到人人皆知。
  
  (二)下半年,市高级法院要对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普遍检查。检查标准是:⒈审判人员是否熟悉“两个办法”的主要内容;⒉是否认真落实了《实施细则》;⒊二审发回、改判、指令再审、再审改判的案件,及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要求追究责任的案件,是否已全部纳入监察部门的监察范围;⒋违法审判责任是否切实得到追究。
  
  (三)要严格执行检讨责任制。凡半年内没有制定“两个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二审发回、改判、指令再审、再审改判的案件,及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要求追究责任的案件,没有纳入监察部门的监察范围,上级机关批示要求追究责任而顶着不办,有违法违纪线索不调查、不追究的法院,院长要到上级法院检讨责任。
  
  (四)要认真执行最高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回避制度的规定》)。全市各级法院要组织广大审判人员认真学习《回避制度的规定》,并坚决执行。在执行中要加大监督、检查和追究的力度,努力防止和消除少数审判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问题,确保司法公正。
  
  (五)要结合法院机构改革,研究探讨纪律监督与审判监督相结合的机制,进一步强化法院监察工作的职能,开展执法监督和检查,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五、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教育
  
  (一)加强理论和党纪条规学习。纪检监察部门要与政工部门配合,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干警深入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理论,学习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学习《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廉政准则》等党纪政纪条规,使之增强与腐败斗争的信心及廉洁从业的意识。
  
  (二)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善于运用违法违纪反面典型进行教育。一是及时通报违法违纪案件情况。二是对重大或典型违法违纪案件进行剖析,要把问题和教训讲透,使广大干警引以为戒。
  
  六、继续抓好纠风工作
  
  (一)适时开展专项整顿。全市法院要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市高级法院下发的《1999年全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情况通报》,努力提高干警的思想认识,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市高级法院在3月底前要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
  
  (二)在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深入开展思想、纪律和作风整顿。集中解决少数人存在的吃请受礼、徇私枉法、作风粗暴、冷硬横推等问题,严格遵守中政委的“四条禁令”和法院审判纪律,进一步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三)针对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找出存在的问题,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保证法官在良好的执法环境中公正执法。
  
  (四)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解决违法执行、野蛮执行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
  
  (五)巩固落实中央“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成果。要加强对诉讼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拉赞助,以及“三同”等问题的反弹。
  
  七、不断加强纪检监察队伍的自身建设
  
  纪检监察部门是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必须不断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以适应新形势下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
  
  (一)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干部。各法院要严格按照江总书记关于“纪检监察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指示精神,根据纪检监察部门承担的任务和职能,结合自身机构改革,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干部。年内,争取配齐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不断发掘、选拔那些讲政治、讲正气、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敢于碰硬的优秀干部充实纪检监察队伍。按照最高法院要求,今后,纪检监察干部应尽量从现任审判人员中选任。
  
  (二)认真抓好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下半年,市高级法院将举办一期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培训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各法院党组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关心、爱护纪检监察干部。要为他们大胆开展工作撑腰,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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