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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正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赴港澳,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市外办审批并办理《通行证》。 (九)市属一类企业正职负责人因公临时赴港澳,经市外办审核后,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市外办办理《通行证》; 一类企业副职、二类企业正副职和其他人员,由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市外办审批并办理《通行证》。 (十)赴港澳公务车司机和客、货运车司机办理多次往来港澳通行证,须提供广东省公安厅出具的有关批文、驾驶执照及有关报批材料,由市外办审批并办理《通行证》。 (十一)在深圳实际工作半年以上的暂住户口人员申请因公临时赴港澳,须提供有关商调函、行政介绍信或劳动合同、暂住证、《劳动用工手册》及《社会保险手册》,经所在单位审核、提供担保,报市外办审批并办理《通行证》。 (十二)中央各部、委、办、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广东省地级市驻深机构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因公临时赴港澳,其户口和工作关系均在深圳者,可凭其上级有出国任务审批权部门出具的委托函,报市外办审批并办理《通行证》。其他人员由其驻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统一报市外办审批并办理《通行证》。 行政关系、户口和工作关系均不在深圳的外地人员因公赴港澳,由其行政关系或工作关系所在地办理,我市一律不予受理。 (十三)军队人员因公前往港澳,按军队系统的规定办理。 (十四)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相互借调人员组团赴港澳,由行政隶属关系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分别办理《通行证》。 四、通行证的发放和签注 (一)《通行证》的发放。 《通行证》是发给内地因公赴港澳人员的身份证件。其发放办法为: 1、《通行证》分红皮和蓝皮两种。红皮《通行证》原则上发给中央和地方副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蓝皮《通行证》发给其他人员。 2、因公派往港澳任职、工作(常驻、合作研究、就读、培训、劳务)人员,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签发有效期五年48页本的《通行证》。 3、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由市外办负责签发有效期两年32页本的《通行证》。 4、《通行证》在香港和澳门的换发和补发,分别报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审批后,向外交部驻香港和澳门特派员公署领事部申请办理。 (二)《通行证》的签注。 发放《通行证》的同时,必须办理签注。签注是发给内地赴港澳人员前往港澳的许可证明。市外办按授权范围负责办理《赴港访问签注》和《赴澳访问签注》。 1、签注的分类 (1)一次往来香港、澳门的签注,指在3个月内赴香港或澳门一次,停留一般不超过5天。 (2)二次往来香港、澳门的签注,指在3个月内赴香港或澳门二次,每次停留一般不超过5天。 (3)多次往来香港、澳门的签注,指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多次往来香港或澳门,每次停留一般不超过15天。 2、签注的办理 (1)因公临时往来香港、一次在港停留不超过30天(含30天)以及因公往来澳门、一次在澳停留不超过20天(含20天)的访问签注,由市外办负责办理。 (2)因公3个月多次往来香港或澳门的签注,由市外办负责办理(每次在香港或澳门停留不超过15天)。 (3)因公赴港澳任职、工作(常驻、合作研究、就读、培训、劳务)、6个月以上多次赴港澳、一次在香港停留30天以上(不含30天)、一次在澳门停留20天以上(不含20年)的签注,由市外办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办理。 (4)驻香港或澳门人员需在港或在澳延期签注的,报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系办公室审批后,由外交部驻香港或澳门特派员公署领事部办理。 (三)有关签发《通行证》及赴香港、澳门签注的细则,由市外办根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授权制定并下发执行。 五、审批、发证管理要求 (一)对副市级以上市领导因公赴港澳实行统筹协调管理。由市外办“市领导出访专办小组”根据出访任务,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安排、落实市领导出访的报批、办证和证件保管事宜。 (二)严格控制8人以上团组因公赴港澳。8人以上团组须提前预报,市外办根据出访任务、性质和人员组成情况进行审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提出意见或取消出访计划。 (三)对赴港澳参展、办展、培训等团组实行统一协调、归口管理。组团单位须在年初向归口部门上报计划,由归口部门汇总把关审核后统一报市外办,市外办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议,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团组不予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