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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办发[2000]3号
【颁布时间】 2000-02-24
【实施时间】 2000-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990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因公赴港澳的审批、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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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赴港澳招商活动实行年度统筹计划管理。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要求市和区前往港澳进行招商活动需有计划且每年不超过一次;计划外的赴港澳招商和企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招商活动一律不予批准。
  
  (五)对多次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发放实行严格控制。
  
  1、副市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办理多次往来港澳《通行证》。
  
  2、正局级领导干部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原则上不办理多次往来港澳《通行证》;确有业务需要的,须先报市外办审核后,再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3、在深圳工作不足半年的暂住户口人员,原则上不予办理多次往来港澳《通行证》。
  
  (六)多次往来港澳《通行证》按规定分别实行集中管理。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赴港澳《通行证》由市外办集中管理;正处级及其以下干部和企事业单位人员赴港澳《通行证》由各主管单位人事保卫部门集中管理。凡不按规定集中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严禁持多次往来港澳《通行证》人员利用周末、节假日赴港澳从事非公务活动,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对在报批办证中发现的弄虚作假行为,如申报人员身份与实际身份不符、在境外活动情况与实际申报情况不符、在境外期间出现违纪违法等现象,市外办将根据《广东省外事系统因公出国(境)违规违纪行为暂行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办法由市外办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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