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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财企字[2009]81号
【颁布时间】 2009-04-22
【实施时间】 2009-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0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商务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经贸委(局)、贸易局、公安局、物价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组织实施好我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根据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财建〔2009〕10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我省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宗旨是:通过政策引导,大力促进农民消费,改善农民生活质量,缩小城乡生活差距;培育汽车消费市场,促进汽车生产企业争创自主品牌,推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
  
  二、政策内容
  
  (一)实施时间及补贴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我省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的,可给予财政补贴,享受财政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
  
  2.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我省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可给予补贴,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我省农民购买摩托车可比照家电下乡政策给予财政补贴,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本方案所称的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享受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
  
  (二)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1.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2.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的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的微型客车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四)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五)补贴资金申请
  
  换购轻型载货车和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我省农民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补贴。
  
  1.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①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②机动车注销证明;③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⑥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⑦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综合直补一折(卡)通]。
  
  2.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②机动车销售发票;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④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⑤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综合直补一折(卡)通]。
  
  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须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为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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