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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1.补贴资金下达实行“事先预拨、事后清算”。省财政厅在收到财政部预拨的补贴资金后,将足额安排省配套资金,并根据测算的各市、县(市)补贴资金规模,及时把不少于50%的补贴资金下达给市、县(市)财政部门,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拨付。补贴资金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每年3月底前,各市、县(市)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并向省财政厅上报补贴资金清算报告,省财政厅对全省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2.补贴资金兑现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办法。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各市、县(市)要尽量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采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的,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入储蓄存折账户。 三、保障措施 (一)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汽车摩托车下乡作为继家电下乡后的又一重大惠农强农政策,各地要高度重视,结合家电下乡工作,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切实做好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举报、投诉、办理、反馈机制,健全宣传、监管、协调机制,严格把关,及时发现问题,妥善加以解决;要通过监管与考核,进一步增强有关部门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1.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认真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业务培训,积极做好补贴申报受理、审核兑现,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补贴资金及时到户。对已享受补贴的汽车下乡产品,补贴审核单位在其机动车登记证书要明确标注“已享受补贴,两年内不得过户”字样。市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汇总补贴车辆信息(车辆号牌、品牌型号、所有人),于每月5日前抄送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2.经信部门要及时公布参加汽车下乡活动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负责对产品目录内生产企业和产品的组织管理。 3.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和完善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 4.价格部门要加强汽车摩托车价格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本品牌本规格型号2009年2月底前在本地区的最低销售价格。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办理登记。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抄送的补贴车辆信息及时在全国车/驾管信息系统车辆备注栏中标注“已享受补贴,两年内不得过户”,并在车辆转移登记和补领登记证书业务中严格把关。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7.质监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和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各级财政、经信、商务、价格、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协作配合,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购买、转让过户以及市场秩序、价格、产品质量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广泛开展宣传,完善政策服务 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启动后,各级财政、经信、商务部门要会同宣传等有关部门,制订统一的宣传计划和宣传内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网络、印发宣传单(画)、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内容,让农民全面了解知晓政策,充分调动农民购买积极性。有关部门要建立实时监控体系,全面掌握本地区工作进展动态,并定期到基层指导工作,开展调研,认真分析问题、建议,及时改进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政策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