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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1999]综014号
【颁布时间】 1999-02-07
【实施时间】 1999-0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13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政纪立案、处分批准权限的规定(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结合实际,对我市行政监察对象违反政纪立案、处分批准权限做如下规定:
  
  一、市政府直属机关、区政府和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等单位的副厅、正处(副局)级干部以及市管的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违反政纪,需要给予立案调查的,由市监察局立案,并报市政府备案。其中给予副厅级干部立案的,还应报省监察厅备案。
  
  市政府直属机关的正、副处级干部以及市政府各部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违反政纪,需要给予立案调查的,由市监察局派驻该机关的监察机构立案,并报该行政机关和市监察局备案。未派驻监察机构的,由市监察局立案。
  
  市政府直属机关的正科级及其以下干部违反政纪,需要给予立案调查的,由市监察局派驻该机关的监察机构立案。未派驻监察机构的,由市监察局立案。
  
  二、区政府直属机关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正、副处级干部以及区管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违反政纪,需要给予立案调查的,由区监察局立案,并报区政府、市监察局备案。
  
  区政府直属机关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正科及其以下干部以及区政府各部门、镇、街道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违反政纪,需要给予立案调查的,并报该行政机关和区监察局备案。未派驻监察机构的,由区监察局立案。
  
  三、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的正、副处级干部以及海沧台商投资区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违反政纪,需要给予立案调查的,由海沧台商投资区监察局立案,并报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监察局备案。
  
  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的正科级及其以下干部违反政纪,需要给予立案调查的,由海沧台商投资区监察局直接立案。
  
  四、上级行政监察机关对下级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必要时可直接立案查处。
  
  五、接受备案的领导机关对立案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接到报备十五日内向作出立案决定的监察部门提出,监察部门应重新审议。
  
  六、监察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或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可直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应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七、市政府直属机关、区政府和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等单位的副厅、正处(副局)级干部以及市管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违反政纪,需要给予降级及其以下行政处分,由市监察局提出处分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监察局下达处分决定,并报市政府备案;需要给予撤职及其以上行政处分,由市监察局提出处分建议,市政府作出决定。其中给予副厅级干部处分的,事先应征得省监察厅同意,由市政府作出批复或决定,并报省监察厅备案。
  
  市政府直属机关的正、副处级干部以及市政府各部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违反政纪,需要给予撤职及其以下行政处分,由市监察局派驻该机关的监察机构提出处分意见,经市监察局批准后,由派驻该机关的监察机构下达处分决定。未派驻监察机构的,由该机关内设的监察室(处)报所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需要给予开除行政处分,由市监察局作出决定,送市人事局备案。
  
  市政府直属机关的正科级及其以下干部违反政纪,需要给予撤职及其以下行政处分,由市监察局派驻该机关的监察机构作出决定;需要给予开除行政处分,由市监察局决定,送市人事局备案。
  
  市政府各部门的正处级及其以下干部违反政纪,需要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市监察局可以直接作出决定。
  
  八、区政府直属机关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正、副处级干部以及区管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违反政纪,需要给予降级及其以下行政处分,由区监察局提出处分意见,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监察局下达处分决定,并报区政府、市监察局备案;需要给予撤职及其以上行政处分,由区监察局提出处分建议,区政府作出决定,并报市监察局备案。
  
  区政府直属机关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正、副科级干部以及区政府各部门、镇、街道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违反政纪,需要给予撤职及其以下行政处分,由区监察局派驻该机关的监察机构提出处分意见,报区监察局批准后,由该派出机构下达处分决定;需要给予开除行政处分,由区监察局作出决定,送区人事部门备案。
  
  区政府直属机关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科员及其以下干部违反政纪,需要给予撤职及其以下行政处分,由区监察局派驻该机关的监察机构作出决定;需要给予开除行政处分,由区监察局作出决定,送区人事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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