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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物价局(办)、电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电信局,海南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通海南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全国电信资费检查的通知》(计价检(1999)197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局决定在全省开展电信资费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 通过检查推动电信资费改革的顺利实施,确保国家电信资费的贯彻执行,规范电信企业的价格行为,切实减轻用户负担,促进电信消费,保证电信市场公平有序地发展。 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检查的范围是1998年1月1日以来,电信运营企业(包括所有专兼营电信业务的单位)执行国家电信资费法规、政策的情况。 三、检查的重点 重点检查经营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无线寻呼、公用电话及代办点、互联网、出租电路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擅自提高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 (二)擅自设立项目、标准收费; (三)继续收取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执行规定的减免优惠政策; (四)采取改变电信业务规程等形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五)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强行集资和收费; (六)擅自改变计费方式,直接或变相降低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 (七)市、(县)政府、部门越权规定资费项目、标准、加价集资或降低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 (八)超过规定的利润率销售通信设备; (九)其它违反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的行为。 四、检查时间和步骤 检查时间为1999年12月1日至2000年2月10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1999年12月1日至10日为企业自查阶段。属省直接检查的各电信运营企业要按规定的检查范围和重点进行严格自查,如实反映经营中存在的各种违价问题,并于12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连同附表二、三报省物价检查所(邮编:570203地址:海口市海府一横路华宇大厦六楼,联系电话:(0898)5339529)。属市县负责检查的各电信运营企业的自查要求,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另定。 (二)1999年12月11日至2000年1月2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本通知规定的范围,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违法事实清楚的案件,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2000年1月21日至2月10日为总结整改阶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促进电信企业堵塞漏洞,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电信资费管理制度。 五、检查方式和依据 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会同省邮电管理局统一部署,并对各市县的检查工作进行协调和督导。检查采取下查一级和本级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省物价局将会同省邮电管理局组成若干个检查组负责对省邮电局、海南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通海南分公司和各市县电信局、移动通信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检查,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派员配合。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社会无线电寻呼台、信息台及代办点的检查。 本次电信资费检查的主要政策文件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 (四)《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琼府办(1997)52号) (五)《国家计委关于重申国内长途电话夜间及节假日实行半价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6)1569号) (六)《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国际电话实行分时段计费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495号) (七)《邮电部关于加强移动电话机管理和调整移动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邮部(1994)281号) (八)《国内公众电信业务资费表》(1998年4月版) (九)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 1、琼价工字(1992)370号; 2、琼价工字(1996)414号; 3、琼价工字(1997)1号、173号、225号、249号、304号、305号、376号; 4、琼价工字(1998)28号、45号、66号、141号、276号、277号、281号、328号、390号、398号; 5、琼价工字(1999)42号、56号、124号、126号、138号、196号、311号、312号、326号。 六、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市县物价局(办)和电信主管部门要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接到本通知后,应迅速进行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检查前要组织检查人员进行电信资费政策的培训,以便了解政策、熟悉情况、明确任务。做好调查摸底,确定检查重点。做到检查既要全面,不遗漏项目,不留死角,又要有所侧重,突出重点。检查中要严格掌握政策,依法行政。遇到政策界限不清、文件依据不足等问题,要及时向省物价局和省邮电管理局反映,不要急于下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