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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科技政策,放活、吸引科技人才 10.要根据国家政策,对从事科技活动的教师、科技人员制定科学、规范的考核评价标准和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制度,建立激励和约束并存的管理机制,特别是要建立有利于中青年教师、科技人员脱颖而出的制度和政策,进一步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和整体水平。各学校可实行专职与兼职科技人员相结合的科技队伍组建制度,并实行科技人员岗位聘任制,按需设岗,择优配置各类人员。学术带头人要实行招聘制度,一经聘用,应明确相应的责任、权利和利益,并充分发挥其组织、领导作用。同时要鼓励和支持教师、科技人员在职进修、攻读学位和进行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有计划、分期分批地选派优秀教师和科技人员出国深造。对教育部下达给我省的访问学者、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资助计划等指标,要优先考虑承担重大科技任务的教师和科技人员。实施辽宁省高等学校跨世纪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骨干教师选拔培养计划,在全省高校首批设立20个特聘教授岗位,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杰出的中青年学科带头人上岗,选拔100名中青年科技带头人进行重点培养。 11.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要处理好教学工作量与科研工作量的关系。对专任教师要在岗位职责中明确应承担的科研工作量与成果要求;对承担科技任务较重的教师,可适当减免其教学工作量;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上应对专职科技人员予以适当倾斜;对科技推广人员,要充分考虑其创造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把其所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对专职科技人员,如在聘期内争取不到课题或没有完成规定课题任务的应予以解聘;要将具有教授、副教授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任期内完成科研工作的情况,作为是否决定聘任其职务的主要条件;担任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的,需有在研项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学校要注意政策导向,对不同学科、不同岗位、不同工作性质和不同年龄的人员,应有所区别。 12.实行课题与奖励及报酬挂钩制度。对纵向课题和横向课题,学校要根据项目层次,确立不同的奖励标准,对教师和科技人员予以奖励;对完成预期指标,并取得相应成果的纵向课题,可按合同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酬金。对完成合同指标,并获得企业验收的横向课题,其酬金可按省有关政策执行。对从事科技成果推广的人员和以技术入股形式领办或联办科技产业的教师和科技人员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果持有者,各高等学校要认真按照国办发〔1999〕29号和辽委发〔1999〕17号文件的要求执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维护广大教师、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领导,理顺管理体制,加大支持力度 13.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高等学校科技工作的领导,省教委、科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高等学校科技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统筹规划、协调落实工作中确定的各项指标,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省教委将从2000年起,实施《辽宁省高等学校科技管理评估方案》、《辽宁省高等学校科技拔尖人才选拔培养方案》和《辽宁省高等学校高新技术产业化实施方案》,对列入拔尖人才培养计划的教师、科技人员和拟重点建设的研究基地、技术开发中心、骨干科技型企业、大学科技园,省教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并予以重点支持和指导。 14.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逐步建立和完善经费保障体系。各学校要拨出专款,重点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的前期工作,其中列入“211工程”建设的大学、一般本科院校和专科学校,其资金额度分别不低于年初财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的3%至4%、2%至3%和1%至2%。同时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各种渠道的研究经费。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主要通过承担企事业单位的科研任务和政府的科技项目获得支持;成果转化、产业化开发,主要是与企业结合,或利用各种科技贷款以及招商引资等方式获得支持。省教委、科委将对重大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项目和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予以重点资助。 15.高等学校要从学校自我发展和增强为国家、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显示度和贡献率的高度出发,确立科技工作的重要地位,调整传统的科技工作模式,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理顺科技管理体制,学校科学研究、科技开发以及科技产业、大学科技园工作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管理,并由一名院(校)级领导负责。要建立高等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将其作为考核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对学校整体工作进行评价的重要指标。要大力弘扬优秀教师、科技人员的拼搏精神和工作成就,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营造有利于科技工作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使高等学校科技工作的整体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为国家和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省教委省科委
省计委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1999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