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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苏高法[1999]491号
【颁布时间】 1999-11-19
【实施时间】 1999-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23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李佩佑同志在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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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严格执行知识产权法律,确保司法公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要充分保护知识产权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强化庭审功能,增加庭审的公开性,使质证、认证当庭进行,知识产权审判中,涉及技术方面的证据非常复杂,因此,提交鉴定的证据必须经过当庭质证和认证,认定事实的证据也要经过当庭质证和认证,要充分发挥特邀陪审员和特邀咨询员的作用;要通过裁判文书改革,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这次会上专门讨论了裁判文书的写作问题,并要求在各中院试行新的裁判文书样式,这很好,应当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使裁判文书真正成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载体。要恪守知识产权法律的各项规定,正确领会法律原意和精神,在切实查清案情的基础上公正裁判。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判中,由于案件复杂性,人民法院要特别重视和正确掌握举证责任问题,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的承担者往往会导致举证不能而败诉。今后要严格按最高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正确把握“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与“举证责任的转移”“举证责任倒置”之间关系,针对具体案件正确适用。
  
  第四,提高办案效率,追求诉讼高效益。知识产权审判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就是审理时间长、超审限严重。知识产权本身往往就有法定有效时间的限制,诉讼会限制权利人行使某些权利内容,诉讼时间越长,对权利人越不利,且为当今科技信息、知识飞速发展的时代特征所不符。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同志一定要高度重视这一问题,下大力气解决。虽然办案效率不快有案件本身客观原因,但我们主观上要努力保证做到不因我们工作不力、不细、不实而使案件延迟结案,能早结的要尽早结,能快结的要尽快结。一次调查或开庭能查的事实,不要因我们失误而去二次调查或开庭。对案件枝节问题不要过多牵扯精力。当断则断。对当事人的举证应规定合理期限。
  
  第五,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调查研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国际性课题,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可以说原有东西我们尚经验不够,新的压力又呈现在我们面前。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同志必须加强调查研究,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情况,才能把握我们工作的主动权。今后,应当每年确定一个重点,高中两级法院一起动手,总结司法经验,规范省内的执法活动,为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提供司法基础和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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