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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鄂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鄂州政规[2009]3号
【颁布时间】 2009-04-21
【实施时间】 2009-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3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防治串通投标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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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从本公司基本账户汇至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不得以现金方式以及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缴纳。
  
  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按照投标保证金的来款渠道办理投标保证金退款手续。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并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按缴款渠道退款。
  
  履约保证金由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集中代收代退,凭中标人履约评价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退还。
  
  第十二条 政府投融资工程严格设置投标报价上限。一般招标工程的报价上限设置为标底下浮5至10个百分点。对报名条件中没有同类工程经验要求、投标人数少于招标文件规定人数、采用资格预审、评标采用最低价定标法、有串通投标投诉的五类招标工程,投标报价上限设置为标底参照上年度本市同类工程平均下浮率(正数)下浮5个百分点。
  
  招标人应当在最高报价限价(投标报价上限值)公示前5日报市政府项目评审中心审核。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还应当报市政府审定。最高报价限价应在投标截止前5日公布。
  
  第十三条 所有进入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
  
  政府投融资项目的招标人原则上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对于特殊招标工程,经市政府批准,招标人可以委派不超过1名代表参加评标,其他所有评委均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造价专业评委不得少于1名。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原则。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工程、应急工程,缩短招标时限,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评标委员会不再进行技术标评审,实行最低价中标;对于一般工程,采取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平均值法、公式法、抽签法、先评后抽法等方法评标定标。
  
  评标定标方法由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 投标人中标后,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内容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现场项目管理班子成员、机械设备配置不到位或工程出现质量、安全等问题的处理方式。
  
  招标人和中标人确需另行订立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不得背离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和相关补充协议送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严禁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转包、挂靠或违法分包行为:
  
  (一)使用个人或其他企业资金交纳工程履约保证金的;
  
  (二)在分包和劳务合同外,另行签订其他承包合同或者
  
  企业与个人签订承包合同的;
  
  (三)除管理费外,企业将大部分工程款转给个人或者其他企业的;
  
  (四)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班子成员、机械设备配置与中标合同不一致或者未按中标合同和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到位的。
  
  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跟踪检查,发现有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的,应依法严厉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作为履约评价依据。
  
  第十七条 严禁低价中标、高价决算。政府投融资项目未经市审计局审计,发包方不得对承包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工程量确有变更的,项目法人应将变更内容、量价确定办法报审计局、项目评审中心和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工程总价变更超过5%的,应当重新按程序进行立项、评审、招标。
  
  第三章 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十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传递给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标底、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期间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前预先内定中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明显倾向性条款,或对评标委员会评标进行倾向性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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