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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因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时,是否还适用保证责任期间的规定? 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因保证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所以不适用保证责任期间的规定。 (五)如何确定当事人约定保证责任期间是否明确? 当事人约定保证责任起止期间的,视为保证责任期间明确。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保证责任起止期间的,视为保证责任期间不明确。如“从主合同生效开始至主合同失效时止”,“债务人不履行合同起十日后,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等。 (六)“以贷还贷”合同,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前后两个合同均是一个保证人,保证人不能免责。如前一合同无保证人,或者前后两个合同不是同一保证人,后一合同的保证人,不知道“以贷还贷”的情况,应免除保证人保证责任。 (七)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及办理抵押登记时,明确了抵押期间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约定的关于抵押期间的条款无效,只要担保的债权存在,抵押权也存在。 (八)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因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不予办理,致使双方未能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 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后,确有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行为,但因当事人主观因素以外的原因,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未予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应以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但该种情况下,抵押权人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金融纠纷案件方面的问题 (九)“以贷还贷”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 借款人为清偿银行贷款,与同一贷款银行签订新的借款合同用以还贷,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 (十)“名为委贷实为信贷”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 因合同是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所以应认定合同有效。 (十一)对未经资金融通中心签订的同行业拆借合同及当事人为将合同展期而重新签订的新的拆借合同,应如何审理 ? 均可按照有效合同审理。 (十二)逾期还、付款的法律后果,如何认定? 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的,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短期贷款也可按月)计收复利。 (十三)对同行业无效拆借合同,如何确定利率标准? 1996年5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同行业拆借利率上限管理的通知》下发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十四)证券回购合同被判令无效后,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判令回购方按同行业拆借利率偿付利息,同行业拆借利率取消上限后,应如何判定利率标准? 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是特定时期产生的,应当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确定利率的标准仍应以国务院1996年6月25日国发(20)号文,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244号文和1996年9月27日银发(1996)349号文为依据。 (十五)出票人签发未记载收款人的支票,持票人以票据法律关系起诉出票人,出票人以其与持票人无基础关系进行抗辩的,如何处理? 出票人签发未记载收款人的支票,交付卖货方,拿到该票据的人又因债权债务关系交付他人(即持票人),由于支票空头,持票人以票据法律关系起诉出票人,出票人以其与持票人无基础关系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支票可以授权补记,出票人未记载支票金额或收款人的,视为出票人授权补记,支票补记的法律后果由出票人承担。 四、期货、外汇按金纠纷案件方面的问题 (十六)如何理解期货交易所保证期货合约履行的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中规定:“任何一方不能如期全面履行期货合约规定的义务时,交易所均应代为履行,未代为履行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期货交易是以保证金为基础的买卖交易,故又称保证金交易。所以当一方违约时,交易所应按交易规则将违约方的保证金划入守约方保证金帐户内,如果交易所未按规则划拨保证金。交易所则应承担未按交易规则划拨保证金的民事责任,而不是由交易所去买卖期货合约或进行实物交割。 (十七)两种案件入市交易的举证责任,应如何确定? 国内期货交易,经纪公司必须举出客户交易指令进入期货交易所的证据;国际期货交易,客户指令成交情况必须举出国外期货交易所会员或结算会员,经过公证、认证的该会员或结算会员的证明文件及成交记录。外汇按金交易,经纪公司只提供将客户交易指令打入境外或香港的证据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