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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根据一九九五年以来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关于审理请求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暂行规定’和‘若干问题的意见’”。于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望各院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经济庭。如本意见与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为准。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一、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仲裁协议,对行为人是否具有约束力?仲裁庭在查明上述事实后,能否直接判定行为人是仲裁协议的签订人,裁决其承担因其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权代理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为因侵权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即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由于行为人始终未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仲裁协议,故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仲裁协议对其自身无约束力。如果相对人要求仲裁解决其与行为人之间的赔偿纠纷,应当与行为人另行签订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否则,仲裁委员会对该赔偿纠纷无管辖权。 二、在外贸代理中,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的外贸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对国内被代理人是否有约束力? 外贸代理制作为我国对外贸易活动中一项特定的法律制度,不属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委托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对被代理人没有约束力(合同法中规定的委托合同除外)。 三、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在哪些情况下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依照协议仲裁的原则,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只对合资的股东之间或者合作方之间因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的争议有约束力。如果合资、合作企业与合资股东之一或合作方之一发生争议,该仲裁协议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四、主合同未生效,仲裁协议是否生效? 虽然仲裁协议在合同中只是一个条款,但该条款与其所从属的主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仲裁条款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法律对其生效的条件无其他限制性规定,主合同的生效条件亦对其无约束力。因此,合同未生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五、下列仲裁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一)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合同,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作为被胁迫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产物,应当无效。 (二)仲裁协议中同时约定仲裁委员会管辖和人民法院管辖,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如:“发生纠纷,将争议提交某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三)仲裁协议显失公平。如:“发生争议,由卖方选择其认为适当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该协议直接剥夺了一方当事人寻求解决纠纷途径的权利。 六、如何理解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当事人在合同中签订仲裁条款的,应当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是明确的,除非仲裁协议对合同列明的某一具体事项予以特别约定,该合同所列明的任何事项都应当属于仲裁范围。 当事人另行签订仲裁协议,必须在协议中明确需要解决纠纷的具体内容,如:合同的具体名称,否则,即为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七、一方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合同自始无效,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仲裁协议独立原则,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采取欺诈手段的一方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对对方有胁迫行为,应当认定该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八、当事人同时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如果当事人对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约定都很明确,亦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以进行仲裁,该仲裁协议有效。 九、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直接约定仲裁条款,但合同条款中援引其他文件中的仲裁条款,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援引仲裁条款亦表明当事人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有效。如:中蒙双方当事人在订立的外贸合同中约定,“合同未尽事宜适用中国与蒙古国之间的交货共同条件,”该“条件”是指198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供应部关于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之间相互交货共同条件的议定书》,该议定书规定了因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在双方达不成协商解决的协议时,应当以仲裁方式解决,并规定了具体办法。据此,应当认定当事人已经选择了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该类仲裁协议应当认定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