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9]38号
【颁布时间】 2009-04-20
【实施时间】 2009-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4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老龄办《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昆明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委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7〕158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培育一批以社会力量兴办、市场化运作为主,政策引导、政府扶持为辅的养老服务机构,不断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策支持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民政、工商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社会力量兴办以及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经营,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均属于政策支持范围。
  
  二、政策支持主要内容
  
  对民办和公办养老机构要一视同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财政对投资和床位实行以奖代补。通过两年努力,实现8000个以上床位,并力争“十二五”末,使民办养老机构占到新建养老机构总数的95%以上。
  
  (一)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规划、用地、立项、审批、税费减免,要认真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7〕158号)精神和我市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执行。
  
  (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支持政策
  
  1.投资建设奖励。在盘龙区、五华区、官渡区、西山区、安宁市、呈贡县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少于1000万元(不含土地),在其他县区投资规模不少于500万元的,市政府按其投资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以支持其改善基础设施和服务环境。
  
  2.营运补助。昆明市辖区内的户籍老年人连续使用床位6个月以上,经相关部门审验确定后,在盘龙区、五华区、官渡区、西山区、安宁市、呈贡县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在50张以上),给予每床每月不低于30元的营运补助;其他县区(不少于30张床位)给予不低于每床每月20元的营运补助,支持其提高老年人的住、养水平。
  
  三、申请条件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条件
  
  享受奖励、补助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2.涉及立项、规划、建设、排污、审计、物价等事项的,应有相应的立项许可、验收报告、审查意见书、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3.民政、老龄部门下发的同意兴办批复,并在有效期内办理民办非企业注册登记;
  
  4.取得《消防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5.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
  
  6.有适合老人需要的活动室、康复室、健身场所,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同时满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
  
  7.管理、护理和服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8.应达到的其他要求。
  
  (二)审批程序
  
  一次性投资建设奖励的申请与审批:由养老服务机构向所在辖区的老龄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辖区老龄工作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市老龄委办公室审批。申请时,养老服务机构需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1.《昆明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投资建设奖励申请书》;
  
  2.填写《昆明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投资建设奖励审批表》;
  
  3.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4.申请条件中1至4款规定的相关证书的复印件或证明;
  
  5.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投资建设预算书复印件。
  
  营运补助的申请与审批:养老服务机构于每年10月前向辖区老龄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老龄工作部门根据申请,按相关要求进行严格审核,并报市老龄委办公室审批。养老服务机构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1.《昆明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营运补助申请书》;
  
  2.《昆明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营运补助审批表》;
  
  3.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4.申请条件中1至7款规定的相关证书的复印件或证明;
  
  5.属“公办民营”类型的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