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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老龄办《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委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7〕158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培育一批以社会力量兴办、市场化运作为主,政策引导、政府扶持为辅的养老服务机构,不断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昆明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一、政策支持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民政、工商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社会力量兴办以及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经营,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均属于政策支持范围。 二、政策支持主要内容 对民办和公办养老机构要一视同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财政对投资和床位实行以奖代补。通过两年努力,实现8000个以上床位,并力争“十二五”末,使民办养老机构占到新建养老机构总数的95%以上。 (一)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规划、用地、立项、审批、税费减免,要认真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7〕158号)精神和我市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执行。 (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支持政策 1.投资建设奖励。在盘龙区、五华区、官渡区、西山区、安宁市、呈贡县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少于1000万元(不含土地),在其他县区投资规模不少于500万元的,市政府按其投资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以支持其改善基础设施和服务环境。 2.营运补助。昆明市辖区内的户籍老年人连续使用床位6个月以上,经相关部门审验确定后,在盘龙区、五华区、官渡区、西山区、安宁市、呈贡县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在50张以上),给予每床每月不低于30元的营运补助;其他县区(不少于30张床位)给予不低于每床每月20元的营运补助,支持其提高老年人的住、养水平。 三、申请条件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条件 享受奖励、补助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2.涉及立项、规划、建设、排污、审计、物价等事项的,应有相应的立项许可、验收报告、审查意见书、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3.民政、老龄部门下发的同意兴办批复,并在有效期内办理民办非企业注册登记; 4.取得《消防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5.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 6.有适合老人需要的活动室、康复室、健身场所,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同时满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 7.管理、护理和服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8.应达到的其他要求。 (二)审批程序 一次性投资建设奖励的申请与审批:由养老服务机构向所在辖区的老龄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辖区老龄工作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市老龄委办公室审批。申请时,养老服务机构需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1.《昆明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投资建设奖励申请书》; 2.填写《昆明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投资建设奖励审批表》; 3.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4.申请条件中1至4款规定的相关证书的复印件或证明; 5.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投资建设预算书复印件。 营运补助的申请与审批:养老服务机构于每年10月前向辖区老龄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老龄工作部门根据申请,按相关要求进行严格审核,并报市老龄委办公室审批。养老服务机构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1.《昆明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营运补助申请书》; 2.《昆明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营运补助审批表》; 3.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4.申请条件中1至7款规定的相关证书的复印件或证明; 5.属“公办民营”类型的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