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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药品、医疗器械违法广告信息公告包括以下内容:广告产品名称;广告中标示的广告发布者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广告批准文号;刊播媒介名称;刊播时间和次数;违法原因、处理部门和处理结果;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告、重点监控名单信息公告范围) 本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根据需要逐步向社会公告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的部分信息和被本机关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单位或人员的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告内容) 行政处罚案件公告包括以下内容: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处罚种类。 第十八条 (重点监控名单信息公告内容) 重点监控名单公告包括以下内容: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单位或人员的姓名或名称;严重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对其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第十九条 (免予公告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公告: (一)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公开的除外; (二)行政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的; (三)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或缺陷,实施主动召回,经评估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质量抽验不合格项目不涉及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五)违法广告首次发布,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六)违法广告中宣称的产品功效与广告审批内容不符,但未超出批准的产品说明书范围的; (七)其他本机关认为不应当公告的。 第二十条 (暂缓公告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公告: (一)被抽样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验(检)申请被受理,但尚未作出复验(检)结论的; (二)违法责任主体暂不明确的; (三)对拟公告的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提出复议、诉讼,且尚在复议、诉讼期间的。 第二十一条 (公告中不予公布的内容)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的产品采样地点、被抽样单位名称、被抽查单位名称,被抽样单位或者被抽查单位未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不合格,公告中可以不予公布。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的生产单位名称、标示生产单位名称,生产单位未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产品不合格非生产厂家责任的,公告中可以不予公布。 第三章 公告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级别分工) 市局负责以下监管信息的公告发布工作: (一)由市局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信息; (二)质量抽验信息; (三)违法广告信息; (四)监督检查情况; (五)由市局作出决定的行政处罚情况; (六)全市性专项整治活动情况; (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八)其他重大信息。 分局负责以下监管信息的公告发布工作: (一)由分局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信息; (二)辖区内的监督检查情况; (三)由分局作出决定的行政处罚情况; (四)本辖区内的专项整治活动情况; (五)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六)本辖区其他重大信息。 市局可以对分局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信息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实施部门职责) 局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监管信息的整理、审查工作,对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可发布性负责。 形成于分局但应当由市局公告发布的监管信息,由分局负责整理、审查后,报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汇总。分局对上报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可发布性负责。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公告事宜。 第二十四条 (公告发布时限) 应当公告的监管信息,自该信息经最终核定而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法律、法规对监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告的形式) 本机关对监管信息公告的基本形式主要有: 网上发布。市局网站设置监管信息公告专栏,全部监管信息公告上传到市局网站。 媒体发布。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且时效性强的监管信息,可以通过市内报刊、电视广播予以发布。 新闻发布会。对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发布。 其他形式。市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社会需要,通过其他形式公告发布有关监管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告信息以外内容的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