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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9]36号
【颁布时间】 2009-04-19
【实施时间】 2009-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4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中国昆明”网上在线办理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充分发挥昆明信息港“中国昆明”政务网网上行政审批事项在线办理的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国昆明”网上在线办理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九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国昆明”网上在线办理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委九届五次全体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昆明信息港“中国昆明”政务网作用,保障昆明信息港“中国昆明”政务网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正常运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审批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审批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昆明市政务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是指在“中国昆明”政务网站设立的一个子系统,是用于当前在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和市级各部门,实行面向行政相对人的各类行政审批项目受理、审核、登记、办理、审批、反馈、办结等工作过程中的一个电子化办理补充方式。
  
  第三条 “审批系统”应用的工作目标是:在市级各部门涉及行政审批工作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全面应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以昆明信息港“中国昆明”政务网互联网平台为依托,建立电子化、网络化的行政审批业务工作环境,提高我市行政审批项目办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增强市级机关行政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
  
  第四条 “审批系统”应用的工作任务是:建成全市统一标准、功能完善、高效运行、安全可靠的面向行政相对人的管理和服务的行政审批业务网络;建成市级各部门行政审批业务网上办理系统;建立行政审批项目网上服务系统。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的市级行政部门、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
  
  第二章 组织及分工
  
  第六条 “审批系统”的管理在市行政审批改革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信息产业办公室、市便民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监察局会同市级各部门认定上网审批的项目并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条 昆明信息港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系统”平台的运行服务工作;负责平台的后台维护和管理;根据政府各职能部门提交的审批需求制作表单和流程;按照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应用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组织修改、完善;配合市信息产业办公室负责用户应用培训和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八条 市信息产业办公室负责“审批系统”的规划、组织、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审批系统”的推广应用、培训指导工作;负责业务分析、运行情况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市便民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过在线“审批系统”进入中心各部门窗口负责项目审批的督办及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级各部门应落实以部门主要领导为“审批系统”应用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办理程序和实际情况,确定工作机构,安排专职工作人员,在授权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的本单位“审批系统”处理的具体办理工作。同时,市级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分别负责对口联系省级各有关主管部门,联系协调各项涉及需上报省级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
  
  第十一条 市监察局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市级各部门在“审批系统”办理业务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对相关部门和个人进行问责。
  
  第三章 应用管理
  
  第十二条 凡在“中国昆明”政务网实施网上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相对人通过网站提交的办理需求,各部门必须使用“审批系统”进行受理登记和网上在线办理,涉及的各类行政审批电子文档集中在“中国昆明”政务网“审批系统”中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 根据“审批系统”应用要求,市级各部门必须授权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本部门窗口行使相应的行政审批权限。经在线“审批系统”受理的行政审批项目,除经批准外,一律按照承诺时限办理,由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负责审批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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