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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可实施网上审批的项目,根据行政相对人的情况,实行两种方式审批办理,行政相对人可在网上在线申请办理,也可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办理。 第十五条 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收到行政相对人网上提交的行政审批项目网上申请后,应对申报项目即时审批办理。经审查不符合有关办理条件的,通过“审批系统”填写不予审批理由和有关意见,并即时反馈行政相对人。 因市级各部门或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工作人员无故拖延或不作为等原因,导致各类行政审批项目不能有效通过“审批系统”进行网上办理的,由市政府便民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各部门限期整改,逾期不纠正或情节严重的,由市监察局依照相关规定对部门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在使用“审批系统”开展行政审批业务办理过程中,凡涉及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违规审批、逾期未办、越权、渎职、不作为等违规、违纪的,依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自行政相对人通过“审批系统”网上申请、部门受理之时起,市级各部门在法定期限或办理承诺期限内未予办理和提出审批意见的,由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督办部门负责督办,并责成行政审批项目主管部门限期办结,因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原因逾期未办的,由市监察局追究各部门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失职责任。 第十八条 各部门负责“审批系统”业务的工作人员不能掌握和使用“审批系统”进行办公的,由各部门安排进行离岗培训;培训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各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市监察局有权通过“审批系统”联机查询和跟踪监督各项行政审批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批、办理、落实等情况,并对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办理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 昆明信息港管委会负责对“审批系统”运行进行实时监控,建立应急处理和备份恢复机制,制定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预案,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审批系统”从事下列活动: (一)制作、复制、传播非法信息; (二)非法入侵“审批系统”,窃取信息; (三)违反规定,擅自对“审批系统”中数据和应有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等; (四)未经授权查阅他人工作信息; (五)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审批操作和发送信息; (六)故意干扰“审批系统”畅通; (七)从事其他危害审批系统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使用部门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监管,确保“审批系统”的安全。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违规情况的,由市监察局进行问责。 (一)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审批业务的; (二)非法、越权操作,造成数据遗失,贻误工作的; (三)擅自改动既定程序,造成损失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审批系统”办理业务、咨询、投诉和告知事项的; (五)在“审批系统”推广应用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或设置人为障碍,造成工程延误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影响行政效率和政府形象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