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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邮政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日市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代市长宋恩华 一九九九年九日二日 邯郸市邮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邮政安全、畅通,加强邮政行业管理,提高邮政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河北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邯郸市邮政局是本市邮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邮政行业管理工作。 城建、规划、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民政、市容、技术监督、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邮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保证邮政安全、畅通,保护邮政设施,是一切单位和公民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邮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总体规划编制邮政局、所、邮政报刊亭、邮路规划等,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城市规划设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将邮政用房作为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区改造和新区开发的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邮政用房,并按建筑成本价售予邮政主管部门安排使用。 邮政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建设、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通知邮政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规划、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 第七条 邮政设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征用土地时,土地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予以划拨。 第八条 新建城市居民住宅应当设置信报箱,设计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者邮政行业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未将信报箱列入设计图纸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城市居民住宅未依照前款规定设置信报箱的,由产权人或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在邮政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设。已设置收发室的城市居民住宅除外。 已损坏或不能保证邮件安全的信报箱(群、间),其他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九条 因城乡建设或其它原因需要拆除邮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与邮政企业协商,在就近适宜的地方恢复邮政设施,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所需费用由征用、拆迁单位承担。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条 新建单位、住宅或商品楼具备通邮条件的,由其产权所有人、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到邮政企业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登记注册费,邮政企业应在用户缴纳登记注册费后30天内予以通邮。 用户不具备通邮条件,由产权人或物业管理部门或街道居民委员会与邮政企业商定妥投方式。否则,邮政企业可以按照地址不祥、无法投递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寄件人的,作为无着邮件处理。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可以根据用户的要求与用户签订协议,约定投递位置和方式,提供下列延伸投递服务: (一)包裹专送; (二)印刷品专送; (三)单位邮件分投; (四)上楼投递; (五)农村用户直投; (六)其他投递方式。 享受延伸投递服务的用户,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服务费。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明显部位公布营业时间、经营业务和资费标准。邮政信筒(箱)应标明开筒(箱)频次和时间。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时间和投递范围投递报件。 邮政企业办理邮政业务,应当按国家和省物价部门规定的资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撕揭邮票、贪污、冒领用户款项; (二)故意延误投递邮件; (三)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四)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政服务; (五)擅自改变邮政业务资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六)强迫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 (七)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八)其他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设置用户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号码,受理用户举报或投诉,接受社会对邮政服务质量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