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1999]311号
【颁布时间】 1999-08-30
【实施时间】 1999-08-3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048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我院研究室。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
  
   (1999年8月30日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裁判文书的数字、计量单位、标点符合用法和印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和<标点符号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数字的用法
  
  1.涉及数字(如表示时间、长度、重量、面积、容积等量值和数字代码)时,应遵照本规定的要求,视不同情况分别使用阿拉伯数字或汉字数字小写(下简称汉字数字)。
  
  2.下列情况,应使用汉字数字:
  
  (1)判决结果需要列条的序号;
  
  (2)判决结果涉及的数字;
  
  (3)裁判文书尾部的年、月、日;
  
  (4)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如:一律、星期六、三棱刮刀、七上八下、不管三七二十一、一机部三所、第三季度;
  
  (5)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的概数,如:二三米、三五天、十七八岁、七八十种,但在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
  
  (6)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的约数,如:几十年、三十几天、几万分之一。
  
  3.下列情况,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1)除本规定第2条列举的情况之外的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及时、分、秒;
  
  (2)物理量的量值,即表示长度、质量、电流、热力学温度、物质的量和发光强度量等的量值,如856.80千米、500克、12.5平方米;
  
  (3)非物理量(日常生活中使用的量)的数量,如:48.60元、27亿美元、18岁、10个月;
  
  (4)案号、部队番号、证件号码、地址门牌号码;
  
  (5)为保持裁判文书体例一致,凡用“多”、“余”、“左右”、“上下”、“约”等表示的约数,如:80余次、约80次、800多吨。
  
  4.引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时,原条文用阿拉伯数字的,应用阿拉伯数字;原条文用汉字数字的,应用汉字数字。
  
  5.使用阿拉伯数字应注意下列问题:
  
  (1)4位以内的数字,不需用分节法,如:8715;
  
  (2)4位以上的数字,采用三位分节法,即从小数点往前每三位数字为一节,节与节之间采用空格的方法断开,空格位置不需使用千分撇(“,”),如:2748456;
  
  (3)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万”、“亿”为单位,如:345000000,可以写出34500万或3.45亿,但不能写作3亿4千5百万;
  
  (4)每两个阿拉伯数字占一个汉字的位置;
  
  (5)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断开移行,如:100000,不能在一行末写100,又在下一行开头写000;
  
  (6)年份不能简写,如:“1999年”不得写为“99年”。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数字的使用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的要求执行。
  
  二、计量单位的用法
  
  7.长度法定计量单位采用米制,单位名称用“米”、“海里”、“千米(公里)”;不再使用“公分”、“尺”、“寸”、“分”及“英寸(英寸)”。
  
  8.质量计量单位名称使用“千克”、“克”、“吨”;不再使用“斤”、“两”。
  
  9.时间计量单位名称使用“秒”、“分”、“时”、“日”、“周”、“月”、“年”;不再使用“点”、“刻”。
  
  10.体(容)积计量单位名称使用“升”;不再使用“公升”。
  
  11.其他计量单位的使用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执行。
  
  三、标点符号的用法
  
  12.诉讼参与人自然情况的表述,同一层意思中各项之间的停顿,应使用逗号;数层意思之间的停顿,应使用分号。
  
  13.“判决如下”、“裁定如下”等词语之后,应使用冒号。
  
  14.“原告诉称”、“被告辩称”、“起诉书指控”、“自诉人控告”、“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词语之后,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层意思的用逗号;有数层意思的用冒号,数层意思之间用分号。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