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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1.侵权损害赔偿金额需进行审计的,可委托审计事务所审计。 32.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金额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所规定的三种方法计算,对于这三种计算方法,被侵权人有选择权。 33.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侵权赔偿金额计算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同行业平均利润率或经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利润率作为侵权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 34.在难以完全准确地认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侵权获利额的情况下,可在下列范围内确定赔偿金额: (1)侵犯发明专利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人,一般应赔偿被侵权人人民币1万元至30万元。对于故意侵权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行为,其赔偿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 (2)侵犯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行为人应赔偿被侵权人人民币0.5万元至15万元; (3)以正常许可使用费的2至3倍金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35.人民法院适用上述规定确定损害赔偿额时,还应考虑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侵权手段和情节、侵权时间和范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给被侵权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或商业信誉损失等因素。 36.当事人双方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只要公平合理,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37.对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除依法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可以依法对侵权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非法所得、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指导与监督 38.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对口指导和监督,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统一性。 39.当事人分布于不同省、市、自治区的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案件,两省法院分别就相同的事实均立案审理的案件以及省级人大要求报告审理结果的案件为大、要案件。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大要案件后应及时将有关受理和审理情况书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对于上述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第二庭还应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 40.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加强调查研究,对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写成文字材料,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大情况随时报告,每年年底应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全面情况向省高级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一次。 41.各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或知识产权合议庭应将所审结案件的文书副本在每季度末寄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第二庭知识产权组汇总。 九、其他规定 42.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连续实施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侵权行为超过两年的,其侵权损害赔偿应从起诉日前两年开始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