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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9]110号
【颁布时间】 2009-04-17
【实施时间】 2009-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5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家庭教育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家庭教育救助实施方案》已经2009年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家庭教育救助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教育救助工作,帮助城乡困难家庭解决其子女就学困难,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救助对象
  
  (一)乌鲁木齐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的在校子女。
  
  (二)儿童福利收养机构及农村“五保户”中的城乡在校孤儿。
  
  (三)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在校学生。
  
  二、救助标准
  
  (一)在我市教育部门指定学校就读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后,对在校小学学生每人每学年救助200元,在校初中学生每人每学年救助300元。
  
  (二)凡经招生部门批准录取的高中学校学生和中等职业教育(公办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学生,按照市教育局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学费政策后,对在校高中学生每人每学年救助1000元,在校中等职业教育学生每人每学年救助1000元。
  
  (三)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新疆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考入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一次性救助4000元。考取师范、农林专业免交学费的学生和享受专业奖学金或其它助学金的学生,不重复享受此项一次性救助。
  
  三、救助办法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教育救助,经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民政部门逐级审核后,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高中学校学生、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和当年考入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生教育救助,经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民政部门逐级审核并上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由市民政局负责发放。
  
  四、救助程序
  
  (一)申请。每年9月20日前,申请享受本市教育救助待遇的对象,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家长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查验);
  
  3.查验录取通知书、学费缴费通知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受理及审核。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理教育救助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初步核查申请人入学录取相关材料,及时了解申请人家庭情况,同时汇总有关材料填写《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家庭教育救助待遇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将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签署意见后将材料上报区(县)民政部门。
  
  (三)审批及核准。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对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报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意见,编制《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家庭教育救助待遇发放表》,送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资金,同时报市民政局备案。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对高中学校学生、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和当年考入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生上报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签署意见后将材料上报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负责对区(县)上报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意见,编制《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家庭教育救助待遇发放表》,送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资金。
  
  (四)发放。市民政局、各区(县)民政部门应于每年10月20日前及时将教育救助资金下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救助。
  
  五、救助资金筹集及管理使用
  
  (一)实施我市城乡困难家庭教育救助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乌鲁木齐市城镇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乌政办〔2005〕116号)规定在本级筹集的城镇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资金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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