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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9]110号
【颁布时间】 2009-04-17
【实施时间】 2009-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5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家庭教育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各级财政筹集的教育救助资金纳入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支出科目,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区(县)筹集的教育救助资金用于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内学生教育救助,市级筹措的教育救助资金用于全市符合条件的高中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和当年考入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生教育救助。
  
  (三)市、区(县)民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城乡困难家庭教育救助情况和支出资金等数据,制定本年度用款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编制预算。
  
  (四)市民政局根据各区(县)民政部门上报的本年度辖区教育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材料,及时商乌昌财政局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本年度补助资金下拨区(县)。
  
  六、其他事项
  
  (一)按本方案享受的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为一次性专项救助,不重复享受。救助对象入学后的其它困难,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其所在院校或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二)申请人不如实提供入学及缴费情况或采取欺瞒、虚报等手段骗取救助的,区(县)民政部门有权退回申请或取消其救助资格同时追回救助资金。
  
  (三)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依法行政意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挤占教育救助资金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民政、教育、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教育救助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对教育救助制度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抽查。市级民政、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要组织对区(县)教育救助工作的重点抽查。对工作不力、教育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区(县)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减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五)各区(县)民政部门可根据本方案制定本地实行教育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同时,要做好本方案与当地政府、民政、教育、残联及慈善机构等现行教育救助政策的衔接工作。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救助制度,加大对城乡低保对象等城乡困难家庭子女就学的救助力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乌鲁木齐市城镇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子女就学救助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七、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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