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阿府办函[2009]69号
【颁布时间】 2009-04-16
【实施时间】 2009-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7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促进我州防震减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的重要意义
  
  《防震减灾法》是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的基本法律。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体现了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减灾、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反映了近10年来我国防震减灾工作实践的经验、教训,完善了防震减灾管理体制与防震减灾规划编制与实施制度、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制度、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制度、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制度,建立健全了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地震小区划、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立与管理等制度。同时,进一步强化了政府职能、部门职责、社会参与、条件保障、科技支撑和法律责任,为加强和改进防震减灾工作,促进防震减灾工作水平整体提升,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
  
  防震减灾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认真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对于规范防震减灾实践活动,增强地震安全监管工作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防震减灾整体水平,抵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我州刚刚经历了“5·12”汶川特大地震的劫难与洗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正加紧推进,切实抓好《防震减灾法》的贯彻落实,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认识《防震减灾法》修订、施行的重要意义,把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强化学习宣传
  
  各级各部门要以宣传教育为突破口,丰富宣传内容,拓展宣传广度,健全宣传机制,增强宣传实效,为《防震减灾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一)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将《防震减灾法》作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周密安排,及早部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深入宣传《防震减灾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同时,要结合“5.12”汶川特大地震一周年纪念活动,广泛开展防震减灾法律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工作,深入宣传防震减灾法律及自救互救知识,切实增强群众的防震减灾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
  
  (二)深入学习,掌握法规实质。各级防震减灾相关部门要通过召开会议、举办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深入扎实抓好《防震减灾法》的学习培训,确保准确理解《防震减灾法》。同时,要加强行政执法和监督,努力培养一支法律责任意识浓、法律专业水平高、专业执法能力强的防震减灾法制工作队伍,为《防震减灾法》的全面落实打下坚实基础。
  
  (三)完善制度,健全长效机制。要将《防震减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行政学院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作为各级机关干部职工学习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不断提升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科普知识宣传教育的广度、深度和实效。
  
  三、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防震减灾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是《防震减灾法》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要求,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防震减灾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起防震减灾监管责任。
  
  (一)认真履行政府职责。各级政府要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制,将防震减灾综合能力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研究和解决防震减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依据《防震减灾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联动、分工协作”的应急管理体系。要积极帮助各有关部门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其正常履行职责、开展执法活动提供有力保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