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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粤府办[1998]79号
【颁布时间】 1998-12-22
【实施时间】 1998-1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86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和沿岸港口码头综合治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以实际行动有效防范和打击珠江水域利用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的走私违法活动,加大综合治理的力度,规范和引导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和沿岸港口、码头的经营行为,维护正常进出口贸易秩序和企业正当权益,更好地为广东外经贸工作服务,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运力的宏观调控。在今后一段时期要根据我省运力市场情况及企业经营状况,对新审批的船舶和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船舶要从严掌握;对属交通部批准的我省来往港澳小型船舶,需报省交通厅登记备案后方可投入营运,以便统一和规范管理。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业要认真按照《广东省水路运输反走私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水路运输反走私领导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反走私领导责任制,强化反走私工作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水运企业加强对本企业的船长、船员的法律法规、思想道德和反走私意识教育,确保每项措施落实到每个企业、船舶和船员。各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出现的新问题,研究新对策,并加以解决。
  
  三、各级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清理“三无”船舶,采取有效措施遏止“三无”船舶的走私活动。对“三无”船舶出现较多的地区,当地政府要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要从源头抓起,加强本地区造船厂的管理,规范船舶建造、转卖,坚决取缔非法造船。要加强对冒用、套用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牌照、证件的“三无”,船舶的管理,坚决打击走私违法活动。
  
  四、加强对航行港澳小型船舶口岸现场的管理,进入我省二类口岸的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一律要向当地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接受其监督管理。各口岸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二类口岸现场的管理,完善措施,堵塞漏洞,严防不法分子利用口岸进行走私。来往港澳的小型船舶在香港、澳门码头停靠时,必须严格遵守其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或接受有关合法检查。
  
  五、海关要加强对广东境内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的监管,未经交通部或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航线的船舶不予办理备案和通关手续。近期要对省内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核,对超经营期限、超经营航线、跨省份经营的小型船舶一律取消海关备案,收回《海关监管簿》;并对异籍港备案船舶进行清理整顿,完善对船舶资料的收集、汇总、存放和使用,实现科学和有效的管理。
  
  六、加强对兼营船舶的管理。对兼营船舶,其每个航次,或由港澳航线变更为境内航线,或由境内航线变更为港澳航线时,水运企业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交验《海关监管簿》,由海关批注签章后方可进行。为有利于区别和管理,省交通主管部门要对外明确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航行途中需按规定悬挂识别标志旗,并要求其严格遵守。
  
  七、交通主管部门对港口、码头实行行业管理(广州港、汕头港、湛江港暂时除外)。凡在省内建设港口(渔港除外)、码头,要严格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基建程序办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计委审批或审核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港口、码头营运管理和监督。
  
  八、海关与交通主管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和配合,建立情况通报渠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加强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门要定期将船舶审批情况通报海关,以便加强管理。海关要及时将参与走私的船舶、船员情况以及处罚决定通报交通主管部门,以便其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将超经营航线、跨省份经营的船舶资料通报交通主管部门,并待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后,才能办理空载出口通关手续。
  
  九、进一步加强水运企业及船舶的整顿工作:
  
  (一)对凡是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参与港澳线运输 (或不能出示相应进出口签证及海关监管记录)的船舶,由交通主管部门取消(或暂停)其营运资格,退出港澳线运输,海关按规定收回其《海关监管簿》,并注销其备案。
  
  (二)对船舶所载货物涉嫌走私的,如发现船方知情不报的,交通主管部门要责令船方停业整顿;同一船舶一年内发生两次走私行为或发生船长组织、默许集体走私行为的,取消该船的营运资格;水运企业法人走私,交通主管部门要对水运企业进行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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